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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维权十大路径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4-06-10 10:09:24点击:198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必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不同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本文从债权人角度,对债务人为公司主体的法律情境,甄选其中的十大重点进行解读。

 

本文讨论范围为合同之债。旨在对一般债权人清理债权、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提供参考。

公司法》框架下债权人行为分析

一、先行《公司法》框架下债权人行为分析

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公司关注点集中在:

1.公司资产。包括公司现有资产情况、公司现金流,侧重于还款来源;

2.公司股东。包括股东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情况,侧重于股东实力考量;

3.法定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管控能力、对个人信誉重视程度等;

4.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是否有其他第三方愿意提供担保、能否在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时江湖救急。


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会通过协议安排,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签订连带担保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股东对债务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扩充为无限责任。


对于债权人上述行为,基于维护债权安全角度,是必要的,但仅此还不够。当债务人公司出资不实、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股权频繁转手、违法清算注销等问题出现,债权人虽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很难真正获得足额清偿。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尚有失信的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等却可逃出生天,债权人利益相对失衡。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维权途径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维权途径

新《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等方式,一方面明确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义务,规范履职流程,落实责任主体,突出一定条件下对债权人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拓展债权人救济途径,特别是在债务人风险暴露初期债权人即可及时维权,防止损失扩大。


下文根据债务人公司股权出资、股权转让、减资、清算、注销等各阶段不同特点,债权人主要涉及的维权途径作简要介绍:


1.突破债务人公司主体,向债务人公司股东、该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

解读:该条款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构成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即债务人主体虽为公司,但债权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纵向,可以向债务人公司股东主张连带责任;横向,可向该股东控制的其他任一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个方面:人员、业务和财产是否混同,观察公司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情形。即一看公司人员是否混同,包括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是否重叠;二看公司业务经营是否存在重合;三看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如发现债务人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特别是财产混同,债权人应及时依据本条款向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其他任一公司主张权利。


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情形——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人格否认。

 

2.债务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责任,债权人向公司股东和董事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47条

解读:该条款被称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与最长认缴期制度。《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新《公司法》施行日期2024年7月1日为起点,设定三年过渡期,即在2027年6月30日前,存量股份公司应实缴到位;存量有限公司应将公司章程认缴期限调整在五年之内实缴,并自2027年7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的五年期间完成实缴。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一是核查债权人公司股东出资风险。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公示信息实缴的时间表、实缴日后一定期限内的银行流水、实缴资本的出资方式等,初步评判其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风险;二是核查是否存在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即违法减资等情形;三是核查是否存在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即违法注销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追究股东及董事等相关主体责任。


3.债务人公司股东以债权、股权出资,出资价值不实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及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48条

解读:新《公司法》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方式,出资的股权、债权应符合“可估价、可转让“条件,此处主要风险是:股权、债权价值不明确。因估价环节主要依赖于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则以此为价值依据的公司实收资本面临不实可能性,进而影响到公司清偿能力,危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A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债权人可参照应收账款融资的尽调标准,核查、掌握基础债权的交易文件及银行流水,识别是否存在虚构债权甚至资金走账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出资债权的债务人出具《债务真实性承诺书》,如发现出资的债权不实,可要求出资股东、出资债权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如发现虚假评估,并可要求评估机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B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时,债权人可参照股权质押融资的尽调标准,重点核查股权标的公司基础股权,如发现存在虚构股权价值情形,可要求出资股东、出资股权的前手转让方承担责任;如发现虚假评估,并可要求评估机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加速出资用于清偿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

解读:该条款被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界定在公司设立起五年之内(存量有限公司在2032年6月30日实缴),此处规定的时间并非牢不可破。当债权人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有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认缴期时,可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如符合前述情况,可依法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完成出资的股东,加大对股东突击以现金、债权、股权出资的核查力度。如发现股东出资不实,可追究股东及相关主体责任。


5.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要求受让方、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

解读: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要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责任配置将促使转让股东谨慎选择受让股东,也一定程度上避免转让股东为逃避出资责任,恶意转让给无能力出资的受让人,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A债权人应审慎核查公司股权的实缴情况。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名股实债”交易方式的,债权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系让与担保性质,如发生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担保条款维权。


B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债权人应核查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财务信息等相关文件,如债权人发现实际价值显著不足的,可依据本条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追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连带责任。如发现虚假评估,可要求评估机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公司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债权人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董监高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第22条、第51条、第53条、第163条、第191条、第 211等

解读:董监高信义义务是公司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来说一是忠实义务,即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勤勉义务,即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特别规定董事维护公司资本充足义务,即董事应当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催缴出资。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在对公司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债权人进行相应清偿。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应定期核查债务人公司董监高任职、履职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公司商业机会谋取”、“同业竞争”等重点环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行为等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怠于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董监高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权。


7.债务人公司违法减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股东、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第226条

解读:公司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将企业的注册资金随意减少,实质上属于抽逃出资的性质。减资未通知已知债务人的,该减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应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定期核查公司公告信息,如公司发出减资公告,应及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保证债权安全。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减资情形,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董监高直接主张权利。


8.债务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第232条、第 238条

解读:新《公司法》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如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在对公司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进行相应清偿;如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清算组成员(一般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应定期核查债务人公司公告信息,查询公司状态是否正常,如发现其显示吊销状态,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关注清算进展,按时申报债权;如发现公司存在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通知所有债权人、未刊登清算公告、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清算报告以骗取注销登记等情形,应固定证据,及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9.债务人公司违法注销情况下,债权人可向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第240条、第241条

解读:新《公司法》引入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简易注销方式下,全体股东承诺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需清算,可直接注销。此种方式可实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强制注销方式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此种方式主要为解决大量僵尸企业注销难题。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债权人应定期关注公司公告信息。如存在债务人违法注销情形,在简易注销方式下,债权人对可向做出承诺的股东主张权利;在普通注销、强制注销方式下,债权人可向股东或其他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主张权利。


10.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参与情况对其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第22条、第 180条、第 192条

解读:新《公司法》首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责任主体。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且因其过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在对公司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进行相应清偿;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进行相应清偿。
债权人实务操作要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不担任职务,债权人获取其直接控制公司信息存在难度。债权人但可通过公司董监高等人的间接描述、公司内部决策流程留痕,如OA记录、微信、电话、邮件等,来识别并保存公司运营实际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决策的证据,未来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


三、对债权人维权的两点建议

1. 新《公司法》第86条明确以股东名册登记时间确认股东身份变动节点,建议债权人对尚未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可要求出具书面说明,以证明债权人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
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应核查公司股东组成、表决权比例,因此,需通过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必要时,可要求出具“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的书面说明。


2. 建议债权人每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债务人公司“信息公告”,及时掌握其重大事项
新《公司法》共有11个条文涉及公司公示义务,可理解为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条款。其中,公司应当公示“股东认缴、实缴出资”,债权人可对比债务人“认缴”与“实缴”的差距,综合评判债务人的理想和现实。公司应当公示合并、分立、减资、解散、清算、注销信息,债权人可根据公示信息内容,适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债权安全。

结语

本文所述十大路径,主要是对新《公司法》新增或修订条款所做论述,并未穷尽新《公司法》关于债权人维权全部路径。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着力聚焦于公司、股东、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区分公司出资、股权转让、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减资、清算、注销等不同阶段,以债务人清偿能力变动情况为核心,密切关注,小心取证,必要时及时采取行动,维护债权安全。

来源:谈公司那些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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