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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后,打破“僵局”的8条路径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4-05-29 09:56:11点击:262

执行案件被终本后,案件往往陷入僵局,债权人一筹莫展。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实现债权?这是最近客户问的比较多的问题。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过往经验,总结了八条解决路径,希望能对债权人有所借鉴。


01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违法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阅执行案卷,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有,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八种:
1.法院没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或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法院没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或者没有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3.法院没有穷尽调查措施,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有可以处置的财产,但法院不处置;
5.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未满三个月就被法院终本;
6.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没有去查找;
7.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法院没有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8.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等犯罪的,法院没有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02补充查找其他财产线索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终本后,如果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查找财产线索的方法很多,笔者总结了比较好用的10种方法:
1.可以申请阅卷并调取《查控信息反馈表》,表中包含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隐私信息、配偶信息等,检查法院是否存在没查到位或疏漏的情况。另外,可根据表中的财产线索尝试找到其他线索。
2.查询银行账户。如前所述,可根据《查控信息反馈表》检查法院是否存在没查到位或疏漏的情况。如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在外省或在外省有项目,法院可能容易忽视外省地方银行,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外省地方银行需单独点击选择才能发起查询。另外,还可根据《查控信息反馈表》的银行账户申请调查交易流水,排查对方的关联账户,排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
3.调取支付宝、财付通(微信)账户流水。支付宝、财付通(微信)账户的流水能够反映出被执行人的生活轨迹或消费习惯。从而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的生活范围、是否存在高消费行为等信息。
4.查应收账款。在裁判文书网、招投标网站搜索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或者应收账款。
5.查询历史房产交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已知的房产所在地逐一线下查询房产情况以及历史房产交易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6.查询车辆交易情况,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车辆管理部门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历史车辆登记情况及车辆交易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7.公司工商信息,线下前往被执行法人工商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内档,主要查询公司章程,股东身份信息,验资报告,更换股东、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等,以便于以后追加股东作为证据或执行线索。
8.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如不确认被执行人的结婚状态,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到有关婚姻登记部门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查证后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
根据调取的被执行人银行流水中交易对手的名称,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具体银行账户。然后基于婚姻档案、被执行人配偶的账户信息申请法院冻结该账户,或者直接保全该账户,以为“债权人代位析产”做准备。
9.调取家庭户籍信息。调取家庭户籍信息,结合家庭信息情况和调取的银行流水、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交易信息,排查被执行人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10.实地走访。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居住的地方实地走访,看看被执行人有没有未登记的财产,例如小产权房、未登记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看看被执行人有没有工作或者开展生产经营;如有,则可提供线索以便法院查封、扣押有关财产或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


03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反限高措施”的行为
违反限高措施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发现后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申请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使被执行人妥协还款。
“违反限高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10.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04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发现被执行人“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九种方式查询:
1.查一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情况,看看是否存在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的行为;
2.查一查银行流水和支付宝、微信的付款转账记录,看看有没有不合理或大额付款转账;
3.查一查离婚协议,看看有没有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4.查一查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看看是否将财产过户给了未成年子女;
5.查一查是否存在虚构债权和虚假诉讼来降低赔偿能力;
6.查一查是否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延长履行期限;
7.查一查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
8.查一查是否存在虚构租赁关系来影响房产处置,例如不合理的租金或超长租期;
9.查一查其他不合理的财产转让或者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
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其他各种可行的途径查询以上信息。如果发现以上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转移的财产可以行使撤销权来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5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特别狡猾,单靠申请执行人无法搜集到财产线索。这个时候,不妨试试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发动更多人来帮助查找被执行人藏匿的财产线索,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发布悬赏公告,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确定合理的悬赏金额。根据案件的标的和难度,设置合理的悬赏金。实务中,悬赏金的比例一般为执行回款的10%到20%。金额比较大的案件,还可以采用分段费率、设置上限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2.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发布地点。首先,法院会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会在执行法院公告栏张贴。其次,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申请以下方式发布:一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司经营地等处张贴,这样既有利于搜集财产线索,也给被执行人一定的舆论压力,有一举两得的效果。二是申请在其他更大更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这会让更多人知道悬赏信息,但需要承担发布的费用。
3.申请执行人如果同步发现了其他财产线索,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供。因为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是法院尚未掌握的,如果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其他人提供同样的线索就无需支付悬赏金。
4.悬赏金无需提前支付,可以到有执行回款时再从中扣减。但对于特定物交付或者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需要另行支付悬赏金。
5.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包括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是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提供,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06若满足条件可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为是轮候查封而被终本,而首封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前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前提有三个:
1.被执行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
2.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例如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里面的其他组织,包含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街道乡镇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分配原则
执行所得价款,分配前需要先扣除三项费用:
1.共有人应分得的份额(如为被执行人单独所有则不需考虑此项)
2.执行费用,包括主持分配法院的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3.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土地出让金等。
在扣除三项费用后,法院会按照“法定优先受偿债权在先”的原则来分配,例如有抵押、质押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还涉及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也优于普通债权进行分配。
普通债权的分配,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有的时候,法院也会考虑对分配财产进行首封或者有一定贡献的债权人适当提高分配比例。
如果对于分配方案不认可,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625条 【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 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 其他民事债权;5. 罚金;6. 没收财产。


07若满足破产条件可申请“执转破”
“执转破”即法院将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扣除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和费用后,剩余的财产可以让所有的普通债权人凭借各自债权的金额比例进行平等受偿。
“执转破”的申请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也可以凭终本裁定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4.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4.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17.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五、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19.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08针对执行违法行为申请执行监督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法官故意不推进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执行违法行为时,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
(一)可以申请执行监督的情形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例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执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等。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违法;保管、扣划、拆卖被执行财产违法;调查、搜查、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等。
3.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等。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4.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三)程序性事项
程序方面,如果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以上违法情形的,必须先提出异议、复议或者诉讼。然后才能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当然,如有顾虑,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上级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级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救济途径,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受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处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09结语
在面对执行案件终本后的僵局时,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和方法,债权人可以积极寻求恢复执行的可能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到补充查找财产线索,再到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每一步都为打破僵局提供了可能。此外,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参与分配、执转破和请求执行监督,也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手段。
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整个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万商天勤强制执行中心的律师们具备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债权人更加精准地采取行动。
最后,债权人需要保持耐心和决心,因为打破执行僵局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我们相信,随着执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执行的措施也会更加丰富,老赖们将无处遁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来源:法宝律师、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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