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制度研究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一)时代价值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政策的有力举措,是坚持能动司法、促进诉源治理的重要实践,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意义,决定了改革探索、建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二)实践背景
2020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了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改革探索。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参与改革提出要求,张军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在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深度推进诉源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提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进一步研究、探索和构建企业合规制度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三)研究现状
我国企业海外合规风险重点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改革试点工作,是企业合规由分散性研究跃升为法学研究热点的直接推动因素。结合我国实践探索与域外经验做法,学界围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实践争议、路径模式选择、规则标准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通过梳理域外实践及我国改革相关理论争议,课题组认为,企业合规的路径选择与特定国家、地区的刑事政策、司法制度、法理基础以及涉企违法犯罪治理模式密切相关,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并非企业合规融入刑事司法制度的唯一路径,不同类型的企业合规模式彼此并不必然排斥,关键在于结合实际需要构建更为适合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院实践考察
(一)强化法院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院参与,能够规范审判阶段案件办理,缓解合规不起诉范围较窄、合规考察期限过短等问题,促进涉企犯罪系统治理与合规全流程覆盖,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合规适用范围与激励类型、加强庭审合规审查与量刑规范、强化判后考察、推动合规“能用尽用”,进而延伸合规适用领域,促进更大范围内的企业合规经营、行业规范发展,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优势。
(二)法院实践的基本情况——以江苏法院为例
江苏系检察机关合规改革试点首批地区所在省份,2021年全省被纳入试点范围,积累了相对丰富的试点经验和案例资源。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75件175人(含单位,下同),审结54件126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行贿等28种罪名,缓刑适用率逾80%,年收案数量呈递增态势,几乎覆盖全省各地级市,部分地区已有跨诉讼阶段开展或者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实践探索。
结合江苏法院整体情况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实践做法,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实践总体呈现出实践先于理论、规范空白点较多、个案差异明显的特点。合规改革中的法院参与明显早于对法院定位与职能的理论研究,部分地区法院已有有益尝试及成果。然而,由于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工作暂无明确依据,试点前期政策导向相对不明朗,审判阶段合规审查处理与合规整改工作的开展,仍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个案差异。
(三)法院实践的主要问题
1.合规案件司法审查规则与评价处理标准不明。由于规范依据缺乏、起诉移送证据材料范围不一、文书表述不明等客观情况,法院应否审查企业合规情况、能否写入裁判文书这一基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法院审查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相对有限,需要调查核实的对象和内容不明,审查形式与要求不明,第三方合规考察报告的证据性质与审查规则不明,庭审调查诉辩对抗性较弱等问题,致使企业合规司法审查个案差异较为明显,实质审查不够充分。由于企业合规的评价处理规则不明,适用案件类型是否限定,合规激励能否及于个人,重罪“二元化”处理、合规必要性瑕疵等情形如何应对,合规从宽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不同法院做法不一,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相异。
2.审判阶段企业合规工作审限问题凸显、流程规则不明、机制保障不足。将合规整改延伸至审判阶段可以有效缓解审查起诉期限对合规考察期限的限制,但实际上是审限压力的转移,法院审理期限与合规工作之间的紧张关系亟待解决,程序衔接规则也有待完善。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案件,既面临着更为突出的审限问题,审判阶段企业合规应符合哪些条件、由谁审查决定、由谁组织开展、异地合规监管如何进行等问题,也有较多分歧,需要寻求机制化的解决途径。
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规范案件办理、深化推进改革,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兼具理论基础与实践逻辑的企业合规司法审查规则体系、程序路径与配套机制。
三、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规则构建
(一)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适用的企业类型一般不应有所限定。对于小微企业、家族企业,能否有效建立和运行合规管理体系应当作为评价合规有效性的指标,而不宜作为是否适用合规的前置性标准。适用合规整改的罪名需要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存在密切关联。合规从宽应当有限度地及于企业相关人员。不起诉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纳入司法审查。可将有效的事前合规纳入审查范围并酌情确定量刑激励幅度。
(二)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基本规则
审判阶段合规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原则,以公诉机关意见为基础,重点审查合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企业实际开展合规整改,履行合规承诺与计划,建立了相应合规制度,能够有效识别、控制和应对合规风险。
审判阶段应对合规考察报告及合规整改过程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适当强化法院依职权审查责任,可要求第三方组织成员、企业合规参与人员等出庭接受询问,并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避免“纸面合规”“纸面审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在性质上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但目前严格按照鉴定意见审查规则进行审查尚不具备现实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机构人员性质、完善评估流程及标准。
对于实践中通过“二元化处理”先行起诉涉案个人的情形,法院应当对单位犯罪整体情况进行审查,如认为仅起诉个人不当,应沟通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未予追加的,法院应对涉案个人继续审理,合规整改真实有效、涉案个人积极推进合规建设的,可予从宽处理。
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合规必要性瑕疵问题,对于虚报税收、社保缴纳情况但合规整改真实有效的涉案企业,可以不再基于适用条件的一般瑕疵否定合规成果,但应对合规激励幅度从严把握。
(三)类型化区分的审查重点与特殊规则
根据犯罪侵害法益及涉案单位类型的不同,司法审查重点可以进行适当区分。根据犯罪侵害法益类型,涉经济类单位犯罪案件的合规审查重点关注组织体系全面合规,根据单位决策主观故意程度强化监管,加强行政参与。非经济型单位犯罪重点关注“两责人员”激励量刑平衡、安全生产等技术层面合规与风险预防。涉网络数据类单位犯罪的合规审查与监管应注重风险预防关口前移,确保网络数据全流程有效合规。根据单位类型,对于大中型企业应合理评价事前合规,关注合规管理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指导完善或者重构。对于小微型企业需要更加关注其抗风险能力与合规成本负荷能力,着眼专项合规,关注涉案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及作用。对于涉外型企业,需要关注地域风险及知识产权等特定领域风险,征询相关领域涉外专家及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增强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程序路径
(一)作为前提的理念基础与限度
能动司法理念和平等保护理念是改革的重要理念基础。能动司法理念要求将合规案件办理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更优方案,促进“三个效果”的统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平等保护理念既要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现代化水平相对较低的部分民营企业,也要求推动合规平等适用,减少因为地区、审查主体差异造成区别对待。
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参与应以立足法院职能定位为限度,遵循司法规律,保持中立地位,在法定权责范围内充分发挥法院作用,重点在于对审判阶段合规审查流程的主导,对合规效果、诉讼意义的评价与认定,法院主导开展合规整改一般应当作为特例。除非具有明确规定,否则有效合规整改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二)司法论视角下的合规审查流程
司法论视角下,要做好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缓刑考验期制度的衔接。合规可以嵌入现有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应环节要素,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纳入法庭调查、辩论环节,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强化法院依职权审查。对涉案人员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适用缓刑的案件,可以将合规纳入缓刑考验期要求,会同行政机关定期跟踪监督,强化判后考察。
(三)立法论视角下的合规审查程序
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相对集中,审查特点明确且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法论视角出发,建议增设“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合规整改可以增设作为中止审理和撤回起诉的法定事由,以同时解决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共同存在的办案期限压力问题,扩大跨阶段合规适用范围,通过合规撤回起诉实现程序回溯与司法审查。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合规不起诉的扩张趋势、合法性争议与实质需要,在适当放宽合规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同时,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及合规整改情况建立区别化的审查程序,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五、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机制保障
(一)健全企业合规检法衔接协作机制
1.加强诉讼程序检法衔接。进一步规范移送起诉文书与证据材料,庭审举证、质证方式及要求,合规情况的调查核实与认定,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查及采纳。进一步强化跨阶段开展及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工作的沟通协作,畅通程序衔接,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2.加强工作机制协同协作。目前“两高”及省级层面司法机关沟通互商已具有组织基础,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合规案件信息、联合培训座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健全企业合规协同协作各项工作机制,协同推动规范制定与办案尺度统一,明确合规适用、审查、认定基本流程标准,进而在条件具备时共同推动顶层设计。
(二)完善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协同机制
1.完善合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对合规不起诉、免予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刑行反向衔接,充分借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通过成员单位扩容方式充分吸纳各相关行政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案件移送、材料转交、人员对接、处理结果反馈、争议解决等事项制定统一规范。
2.强化合规案件行刑协同与合规互认机制。在合规整改考察、审判阶段合规审查及判后考察各阶段进一步强化行政参与,促进合规结果一体运用,避免“行刑倒挂”,发挥行政监管优势。
(三)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1.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体运行。以各级法院加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推动强化第三方机制实体运行与独立运转,加强财政保障,管委会办公室进一步落实议事协调、沟通联络、人员选任管理等各项职责,避免合规事务性工作牵涉办案机关过多精力。
2.细化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待遇保障与流程标准。在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全省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完善人员回避、监督、考核机制,保障客观中立履职。通过企业负担、财政补充、专项管理、统一支付的方式完善第三方组织人员待遇保障,促进廉洁履职。针对涉税、涉商业贿赂等常见类型案件研究出台专项合规监督评估指南,推动科学规范履职。
六、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后半篇文章”
1.做实合规效果考察监督。充分运用第三方机制强化判后考察,联合行政机关持续跟踪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协同督促引导企业长效合规。
2.探索多领域全方位合规。借助司法建议、民事调解、行政调解、执行和解、变更执行惩戒措施、减刑假释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刑事领域逐步拓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优势、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与合规示范效应。
3.借助涉案合规推动整体合规。通过涉案企业合规引导行业、地区整体合规,对一些行业地区普遍出现的合规风险,充分依靠党委领导,广泛联合相关部门,以重点企业合规以点带面推动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的规范经营水平整体提升。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与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现实,理论研究需要及时转换和拓展视角,也要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企业合规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则与具体标准。在充分调研、实践、完善的基础上,联合检察机关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不断推动实现在法治轨道上建立和运行面向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主持人:毕晓红 蔡绍刚)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