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
转载自法律之光
毋庸讳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从一个法官的视角看,我觉得刑事辩护律师要更新理念,实现四个转变。
一、建议更加重视审前辩护
律师像检察官一样,是能够参与审前程序的办案人员,这一点比法官还具有优势,因为在案件材料没有移送到法院之前,法官根本接触不到任何案件材料和信息。而律师则不同,律师从刑事立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法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同时还有权在审前程序中监督司法人员办案。这一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把有问题的案件移送到下一个程序。因此,进一步重视律师在审前程序发挥作用,就是坚持源头治理,对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权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议更加重视合意式辩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审三角关系,就是黑格尔哲学中的正反合关系,公诉方的指控是肯定,而辩护方发表的意见则是属于否定。最后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既不是控方提出的肯定命题,也不是辩方提出的否定命题,而是一个新的命题即合题。所以,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个肯定、否定到重新肯定的过程,就这个意义上讲,控辩双方都无所谓输赢问题,每个判决都是综合了控辩双方意见后的结论,都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志。
三、建议更加重视有理辩护
律师辩护不仅要提出观点、要求和主张等,律师辩护更要说理,更要靠以理服人。所以要立足事实证据说理,确保辩护主张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撑;要立足法律规定说理,确保诉求符合法律精神;要立足社情民意说理,确保诉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法律关系可能复杂多样,但处理案件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是统一不变的,所以辩护要注意说公理,说大家都认同的道理,辩护意见才可能打动人说服人。
四、建议更加重视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需要抓住重点,不要纠缠于没有实质意义的程序和证据上,更不能哗众取宠,搞花架子辩护,或者动辄炒作辩护观点和诉求;要尽量节约诉讼程序和庭审时间,因为诉讼程序特别是庭审时间也是重要而稀缺的司法资源,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程序资源和庭审时间更加显得珍贵,辩护律师如能珍惜,必然能够获得公诉人和法官的好感,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当然也有利于得到控方和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来 源 | 本文原题为《为刑事辩护制度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系作者在“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的发展、不足与展望”会议上的发言节选,首发于《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