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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反贿赂合规提高反腐效能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4-01-16 09:26:57点击:252

转载自赛尼尔法务管理

合规是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是自治自律的社会责任,更是预防犯罪的国家治理。反贿赂合规是专项合规计划的重要类型,其理想目标是实现贿赂犯罪的国企共治。就行贿企业而言,建立防范、监控和应对贿赂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推动企业从利益输出的权力依赖型向创新驱动的市场导向型转变。就国家而言,通过规范权力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从弱治标到强治本、从重受贿轻行贿到行受贿一起查、从单向惩治到预惩结合的转变。反贿赂合规改革需要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和企业的资金人力投入,但是从长期来看,其效益是明显的,不仅能通过已有的贿赂合规体系防范贿赂风险,而且能够进而全面合规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重大升级。合规的追求目标不仅是法治,更应该是善治,通过反贿赂合规改革的制度化,达致犯罪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一、深刻认识反贿赂合规的规范目的

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深水区,以惩治公权力为核心的腐败治理策略效果不佳。反贿赂合规制度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基础。一方面,反贿赂合规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相契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是针对当下“轻行贿、重受贿”现象的纠偏,其要求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当前我国反腐败存在重公共领域、轻私营部门的理念误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未得到应有重视,因此应当应当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推进两个领域的反腐败,提升全面反腐效能。另一方面,反贿赂合规助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刑事合规立法。反贿赂合规作为重要的专项合规类别,既是企业主动预防贿赂风险、避免颠覆性打击的重要方式,还对提升企业体系性全面合规、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合规建设行稳致远具有积极意义。

二、吸收域外反贿赂合规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推进反贿赂合规制度完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反贿赂合规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但不能采用拿来主义,应当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研究企业合规的中国化和本土化问题。

一是促进企业合规的理念与中国刑事政策的融会贯通。坚持惩罚和预防结合并关注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既要惩罚犯罪,还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域外反贿赂合规探索表明,通过包括刑事合规从宽激励机制在内的举措能有效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预防企业及责任人的犯罪行为。推动企业合规,刑事合规激励作用重大,但更应关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立运行反贿赂合规合理体系,由事后惩治的单位犯罪模式向事先预防的企业合规模式转变,起到治未病、固根本的源头预防之效。

二是以实体法为根基,推动企业合规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实体法方面,将合规计划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一方面,企业合规刑法制度要关注单位犯罪的认定。我国实行主客观统一的规则,设置了高于英美等国家的单位犯罪门槛,并实行单位与责任人并罚的双罚制。如何处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切割,涉案企业合规能否成为企业家刑事责任减免事由等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对企业责任人的合规从宽,是否有违反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如何防止不异化为花钱买刑机制,需要统筹思考。

三是综合多方考量,推动企业合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反贿赂合规中涉及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拥有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权,企业合规整改考察中需要平衡监察、行政、司法等机关的职责分工。第二,企业合规不起诉无疑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根据诉讼阶段论,需要考虑监检法三机关在监察环节、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配置和相互关系,是关系刑事诉讼制度全局的重大变革。第三,对涉案行贿企业及责任人的企业合规案件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是前置程序,关涉与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如何协调问题。第四,刑诉法的修法模式上,企业合规是类似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规定,亦或是类似于认罪人罚从宽制度的全程贯穿机制面临选择。

四是灵活运用罚金制并增设资格刑,推动刑罚制度的完善。我国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仅考虑犯罪情节,忽视了企业的经营财务实况,容易导致罪刑失衡。英美法等国家的刑罚方式呈现多样化,意大利灵活的配额制经济处罚也值得借鉴。资格刑的增设比罚金刑的震慑更大。企业一旦被剥夺经营许可的资格,无异于被判处死刑。而且,取消企业的特许经营、建立“行贿黑名单”等,能够促使企业建立反贿赂合规计划,预防贿赂犯罪,依法合规经营。

三、以配套机制改革助力反贿赂合规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出明确部署,为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推动改革把舵定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亲清政商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企业的走出国门更为频繁,反贿赂合规已提升为国家战略地位,有必要探索本土化的反贿赂合规规则制度,以推动企业合规法治建设进展和成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是发挥监检合力,展现合规系统集成效应。卢曼认为,社会系统论在处理系统与环境的区分上遵循着运作性建构主义的逻辑。运用系统观念,聚焦监检衔接,探索监察机关参与涉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体系。监察权与检察权均为国家公权力的有机组成,合规保障企业融入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最终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反贿赂合规是从监察调查到检察审查的全流程衔接,进一步规范监察调查取证与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公开听证等均为系统的运行节点流程,注重全流程把控与阶段性精耕相结合,推动合规向前延伸至监察环节,实现尽早合规、预防性合规。

二是借助科技赋能,推进合规数字集约发展。持续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破除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的数据壁垒,实现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数据的互联共通。探索贿赂风险的数字表达方程式,对贿赂风险级别进行量化评估。对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应用予以场景化,构建涵盖企业规模、纳税金额、劳动用工等数据的企业法人数据库,运用数据抓取、深度学习机制,拓宽合规案件来源,实现合规案件的风险预警、动态监管、辅助研判等,助推反贿赂合规方式手段的数智发展。

三是转变调查理念,保障合规预防再犯功能。增强检察机关的现代化调查能力,注重客观证据的搜集,摆脱以行贿人口供破获贿赂犯罪的惯性依赖。注重技术调查措施在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运用,并同步开展对行贿犯罪的调查。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斩断行贿围猎利益链条,形成三不一体推进的反腐败体系,最大限度减少行贿犯罪黑数,对非罪化处理的行贿案件予以合规,消除行贿企业的贿赂犯罪基因,实现行贿企业在贿赂合规理念文化的转变,填补引发贿赂犯罪的制度漏洞,实现贿赂合规的预防再犯功能,推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型升级。

(作者刘舒婷系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腐败犯罪治理、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职务犯罪企业合规案件监检协作配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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