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最高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19:15:04点击:336


裁判要旨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迟延履行的债务人以惩罚,该债务利息具有惩罚的性质。而民事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之债中的利息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收益、补偿损失的性质,因此,两种利息的性质明显不同。案涉判项的优先债权的范围并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债权人主张的应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信德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378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二)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应当优先受偿。

(一)关于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本案执行依据(2014)郑民四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被告信德祥公司偿还原告工行陇海路支行借款本金29981286.43元并支付利息3381851.72元,2013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小企业循环借款合同》第3.1条第(2)项及第3.4条约定计取;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确定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截止日期,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之后,进一步明确该还款之日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判决没有载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据此,本案执行依据已经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截止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自2013年5月21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同时执行依据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此,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再加上十日的履行期间。申诉人提出的关于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期间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应当优先受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迟延履行的债务人以惩罚,该债务利息具有惩罚的性质。而民事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之债中的利息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收益、补偿损失的性质,因此,两种利息的性质明显不同。而且本案中,(2014)郑民四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明确,原告工行陇海路支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从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并不能得出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内容。因此,信达河南分公司主张的应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河南高院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如何计算进行重复评价,却有不妥,但并未损害信达河南分公司的利益。河南高院复议裁定虽然撤销了郑州中院的异议裁定,但在复议裁定中河南高院要求郑州中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对上述生效判决中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数额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按照复议裁定确定的方法予以重新审查确认,并向有关争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而双方当事人对郑州中院重新审查计算的结果可能仍存在争议、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再次提出异议和复议,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民商事审判资讯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10-67886206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