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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法》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31 15:10:00点击:2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哈萨克斯坦;监管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法》是哈萨克斯坦最早规范电子文书、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基础性立法,搭建起该国电子文档流转、数字认证服务完整法律框架,为哈萨克斯坦电子政务、线上民商事交易、跨境电子文书往来提供法律依据。整部法律共6章26条,规范电子文档与电子数字签名创设、使用、认证机构运行、跨境电子文书认可、法律责任等全部核心规则。

一、立法宗旨与法律适用体系

该法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因创设、使用带有电子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涵盖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包括民商事合同订立等行为,明确电子文档流转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位阶上,本法以《哈萨克斯坦宪法》为基础,和国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电子文件立法体系。同时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若哈萨克斯坦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作出与本法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针对涉外场景专门设置规则:认证中心与外国证书持有人之间的纠纷,优先适用证书签发地法律,当事人另有协议除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参与电子文件交换,一般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双方另行约定的依照协议执行。

政府与主管机关被划分清晰权责。哈萨克斯坦政府负责制定电子文书流转发展规划、确定电子公文流转规则、划定主管机关职权、制定认证中心准入评审规则,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法定授权主管机关落实国家数字政务政策,起草配套法规,为机关与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制定认证中心标准范本、核查清单、风险评估规则,管理根认证中心、国家级认证中心与国家机关专属认证中心,统筹行业监管工作。法律同时设立国家监管制度,通过核查检查等方式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二、电子文件制度核心规则

法律明确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满足法定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创建、传输、保存与提交,消除电子文书传统效力障碍。法案对电子文件收发时间作出标准化界定:电子文件经由信息通信网络发出之时视为发送完成;收件方信息系统记录接收信息后,视为文件送达。系统自动生成的接收回执必须载明收文事实、时间、发件人信息,未成功发送回执,推定为收件人未收到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另行适用国家保密立法特殊规范。

所有电子文档在公私信息系统内存储,存储规则依照哈萨克斯坦相关立法执行。同时规定电子文书流转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参与者有权向认证中心核验公钥有效性,可同时接受多家认证中心服务;所有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电子文档流转管理规范。电子文档流转依托公私各类信息系统开展,坚持三大原则:允许多套电子文书系统并行运行;信息技术覆盖的全部领域均可使用电子文件;支持借助任意信息系统传输电子文件。

三、电子数字签名法律规范

电子数字签名是整套法律的核心制度。法律给出定义:由数字签名工具生成的一串电子符号,能够证实电子文件真实性、归属主体、内容未被篡改。满足三项条件时,电子数字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产生完全相同法律效果:使用附注册证书的公钥验证签名真实;签名人合法持有私钥;签名按照注册证书载明范围使用。

私钥受到严格保护,所有权归合法持有人。自然人、法人可以针对不同信息系统配置多组私钥;未经持有人同意,私钥禁止转让。签名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电子签名使用权。生成、核验数字签名所使用的软硬件工具,需要按照哈萨克斯坦认证立法开展强制认证。

区分政务场景与非政务场景使用规则: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可在职权范围内,使用电子数字签名签发电子公文;私营领域电子签名使用规则遵循哈萨克斯坦民事法律。同时建立境外电子签名认可机制:带有外国注册证书的电子数字签名,依据哈萨克斯坦缔结生效的国际条约,或完成注册证书登记簿登记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法律效力。

四、注册证书管理制度

注册证书相当于数字身份凭证,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发放,由认证中心出具,用以证明电子数字签名符合法定标准。法律强制规定证书必备内容:证书编号、有效期;签名持有人识别信息;电子签名公钥;私钥生成所使用技术工具信息;签名适用范围与限制;发证认证中心信息。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认证中心可增加额外业务信息。

认证中心必须留存证书副本,撤销后的证书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保管期满后按照档案法规移交长期归档。证书持有人拥有申请撤销证书的权利,当私钥访问权限存在泄露风险时,持有人可要求发证机构注销证书。持有人同时负有多项义务:向认证中心提供真实信息、妥善使用对应私钥、杜绝私钥信息非法扩散、主动防范私钥被非法访问。

法定证书撤销情形包括:持有人或代理人申请、持有人死亡、双方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生效法院判决。认证中心完成撤销操作后,必须及时通知证书持有人,并在一日内更新公共证书登记簿。境外注册证书完成登记入册后,与哈萨克斯坦境内认证中心发放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认证中心监管规则

认证中心是提供数字认证服务的法人机构,开展公钥核验、证书真实性确认业务属于许可经营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一家认证中心可以同时为多个电子文书流转系统提供服务。认证中心法定职能包括:依当事人申请生成电子签名密钥;签发、登记、撤销、保管注册证书,维护公共证书登记簿;持续统计有效与已撤销证书;核验公钥权属与有效性。认证中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公钥丢失、篡改、伪造,未尽安全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认证中心退出市场设立程序约束:机构终止经营前 30 日,需要通知全部服务对象与行业主管机关。证书、密钥、持有人信息,经证书持有人同意,移交其他认证中心承接;逾期未能完成移交的证书自动失效,相关资料依照档案法律保存。

同时确立认证信息保密规则。认证中心需要保护证书持有人信息,仅能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形下对外披露。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得录入对外公开的证书登记簿。法律将认证中心划分为四类:通用认证中心、经官方认可的国家机关认证中心、哈萨克斯坦根认证中心、国家级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四类机构分工协作,构成完整数字信任体系,支撑 “电子政府” 平台与公私信息系统运行。

六、法律责任、争议解决与附则

任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按照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因电子文件、电子数字签名使用产生的各类纠纷,统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案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同时预留修订通道,后续历次修正案持续完善许可制度、监管模式、证书管理规则,适应哈萨克斯坦数字经济发展需求。

该法案是中亚地区较早专门规制电子签名的立法,充分兼顾电子政务建设与民间商事活动需求。一方面为哈萨克斯坦 “电子政府” 建设提供法律基础,打通国家机关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另一方面承认电子合同效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立法充分考虑跨境经贸往来,设置外国电子签名、境外数字证书认可规则,适配跨国电子商务。受制于立法年代,该法文本以基础框架搭建为主,大量实操细则授权政府与主管机关另行出台规范性文件补充。多年持续修订不断完善许可监管、国家监督、证书撤销机制,长期作为哈萨克斯坦数字信任基础设施的核心法律依据,至今仍是哈萨克斯坦开展线上交易、跨境电子单证往来、电子政务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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