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概述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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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利用;社会化分摊机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是一部为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转型而制定的系统性法律。该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废弃物能源化利用以及工业二次能源资源利用的完整框架。下面分六个部分介绍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
一、法律的宗旨与覆盖范围
这部法律的序言明确指出,其宗旨是确定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形式和方向,同时调节能源废弃物利用和二次能源资源的支持机制。这意味着该法的调控对象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太阳能、风能、水力等自然可再生能源,还将城市与工业产生的废弃物能源化,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副产的铁合金炉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二次能源资源一并纳入了支持范畴。法律试图通过这样一种宽口径的设计,一方面降低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另一方面也推动循环经济理念在能源领域的落地。该法适用范围包括一切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废弃物能源利用相关的社会关系,但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流转则另由专门法律调整。其他与电力、热力生产、传输和消费相关的且本法未予明确的问题,则适用哈萨克斯坦电力行业法律。这样的编排使得本法律专注于支持政策本身,同时又与既有的能源法律体系保持了协调。
二、关键术语与市场主体体系
该法的一大特色在于建构了一套极为详尽和现代化的概念体系,以此来清晰界定各类技术、设施和市场参与者。其中,可再生能源被定义为依靠自然过程持续再生的能源,涵盖太阳能、风能、水力、地热以及来源于有机废弃物和生物质等的人为一次能源。法律区分了多种发电设施,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专门用于从废弃物中回收能源的设施,以及利用工业二次气体发电的设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总装机容量不超过两百千瓦的小型可再生能源设施,该法单独创设了“小型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概念,为后续的分布式能源发展铺设了制度基础。
在市场参与者层面,法律明确了若干核心主体。统一电力采购方是整个支持体系的中枢,它是被授权购买全部支持计划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机构,负有收购义务。结算与金融中心则是过渡时期遗留的主体,负责履行此前已签订的购电合同。合格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概念,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个企业或一组关联企业,内部包含直接消费者、工业综合体以及自备发电厂。这样的集团若投资建设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或二次能源发电设施,且所发电力在集团内部消纳或通过统一采购方交易,可以享受相应的成本分摊优惠。净量消费者则是指那些安装小型自用可再生能源设施的个人或法人,通过双向计量实现自用和余量上网。此外,还有拍卖组织方负责以电子化竞拍的方式引入竞争以确定新建项目的上网电价。这些主体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责任清晰、角色分明的市场生态。
三、价格支持与长期购电保障机制
法律通过价格保障和长期合同为投资者提供了极为稳定的收益预期。历史上存在两种价格模式。第一种是固定电价模式,适用于在拍卖机制施行前就已与结算与金融中心签订合同的项目,这一固定价格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年内保持不变,但每年可根据政府确定的指数化调整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会考虑坚戈兑换外币的汇率波动,从而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汇率风险。第二种则是当前新建项目适用的拍卖电价模式。有意投资的企业必须参加由授权组织方举行的电子竞拍,中标的报价即为拍卖价格,该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政府预先公布的拍卖最高限价,而按照拍卖价格签订的购电合同有效期长达二十年。不论采用哪种价格,法律都要求统一采购方必须无条件购买项目所生产的计划电量,购电期间从项目完成综合测试并首次向统一电力系统送电之日起计算。这一“强制购电、长期合同、价格逐年指数化”的制度组合,大幅度降低了市场风险,是吸引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核心政策基石。
四、支持成本的社会化分摊与灵活调剂
可再生能源电价通常高于常规电价,这部分差额成本如何分摊是该法重点解决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并未将其交由财政直接补贴,而是设计了一套全市场分摊机制。统一采购方在支付可再生能源电费和相关平衡服务费用后,会计算出总支持成本,再将其分摊给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购电主体。具体而言,这些成本会首先在整个电网用户之间进行分配,但合格消费者和部分大型直购用户需要单独核算其应分担的份额。一般的售电企业将按照其向统一采购方购电的计划电量比例,承担剩余部分的成本。
这一制度同时包含了激励机制。如果一个合格消费者集团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可再生能源或二次能源发电设施,其生产的绿色电力可以帮助该集团抵免一部分理应分摊的支持成本。但是如果其自发绿电的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政府设定的阶段性目标,那么该集团仍需按缺额比例承担额外的成本分摊义务,从而形成一种“做得不够就要多付费”的倒逼效应。净量消费者等小型用户也有相应的结算规则:他们与电网之间的电量交换按净额结算,如果当月送出的电量超出从电网吸取的电量,售电公司需要按规定的上限价格向该用户支付超额电费,这实质上是鼓励居民和小企业参与分布式发电。为了防止终端用户拖延支付导致资金链断裂,法律还规定统一采购方必须建立后备基金,以便在出现支付缺口时保证对发电企业的及时付款,确保整个扶持体系的现金流安全。
五、电网接入、调度优先与运行纪律
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顺利输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新建或者经过改造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有权就近接入电压等级匹配的最近公共电网节点。从发电设施到公共接入点的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而公共电网为接纳该设施所进行的扩容改造费用,则允许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中回收。更为关键的是,法律授予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调度权。在编制日发电计划时,电网调度机构必须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输送安排在优先位置,在电网发生输电阻塞时,也要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通过,除非遇到系统事故处置等特定情形。不过,如果某个可再生能源电站没有与统一采购方签订长期购电合同,或者参加了电力容量市场交易,则不享受上述优先待遇。
与此同时,法律也对享受支持的发电企业施加了明确的运行纪律。所有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和二次能源发电设施都必须安装具备远程数据传输功能的自动化商业计量系统,确保发电数据的真实透明。装机容量超过一兆瓦的电厂,除了履行发电计划上报义务外,还须在必要时遵守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功率调节指令。拥有水库的水电站则须在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水情调度方案范围内,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内出力调整要求。二次能源发电设施在投运后十年内,还需与系统调度机构签订调节服务合同,确保其至少有百分之二十的装机容量可以上调或下调,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这些规定表明,在大力提升清洁能源占比的同时,法律也极力强调发电侧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
六、法律演变与综合治理理念
自颁布以来,这部法律经历了十余次修订,尤其在近几年经历了密集的制度迭代,其演变轨迹折射出哈萨克斯坦能源转型政策的逐步深化。早期的支持模式主要依赖政府核定固定电价并由结算与金融中心统一签约,随后逐渐过渡到以竞拍方式确定电价的市场化轨道。与此同时,支持对象的范围也从单纯的可再生能源扩展至废弃物能源化和二次能源资源,市场主体的划分也日趋精细,合格消费者等新概念的引入赋予大型工业集团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责任。政府与地方的管理分工在法律中也得到了明确:中央授权机关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目标指标、电价上限和标准规范,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项目用地和选址的协调与审批。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了违反该法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过渡性条款则妥善处理了新旧合同和制度的衔接。总体来看,这部法律用一个由国家长期购电保障、竞争性定价发现、全社会共担成本、优先调度与运行规范相结合的综合工具箱,努力在吸引绿色投资、完成国际减排承诺与保障国家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之间求得务实而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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