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价证券市场法》概述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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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价证券;特殊债券类型;证券市场;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价证券市场法》(以下简称“本法”)是该国证券市场运行的根本性法律文件,旨在确立证券发行、流通、赎回的法律基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确保市场的透明、高效与稳定。本法自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重要修订于2025-2026年实施,内容涉及数字金融资产、伊斯兰金融工具、可持续债券及监管强化等方面。

一、法律结构与基本范畴
本法由21章组成,涵盖总则、证券发行注册、流通、专业活动许可、基础设施机构(中央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等全部环节。其适用范围包括国家证券、非国家证券、衍生证券、伊斯兰证券以及数字金融资产(在《数字资产法》未规范的部分)。
核心定义包括:证券(确认财产权的记录集合)、发行证券(同质化、统一条件发行的证券)、专业参与者(持牌从事经纪、交易、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的法人)、组织交易商(证券交易所或中央托管机构)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历次修订,术语“经纪-交易商”已统一替换为“经纪人和(或)交易商”,“自律组织”改为“专业组织”,并强化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条款。
二、证券发行与注册制度
国家注册是证券合法流通的前提。发行人须向授权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局)提交招股说明书(或私募备忘录、短期债券信息)等文件。注册程序包括文件审查、赋予ISIN代码、录入国家证券登记簿。首次发行股份须在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完成,否则面临强制清算或改组。债券发行须满足财务稳健性要求(如信用评级、杠杆率),并区分公开募集与私募(私募限50名合格投资者)。此外,本法专门规定了债券计划——允许发行人在注册额度内分多次发行不同结构的债券。
特殊债券类型:
伊斯兰证券:须符合伊斯兰金融原则(禁止利息、投机性活动),并由伊斯兰金融原则委员会审核。
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环保或社会项目,并要求外部评估与后续披露。
基础设施债券:由国家担保,用于公私合作项目。
抵押债券:以抵押贷款债权作为担保。
三、证券流通与交易
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可在有组织市场(证券交易所)或非组织市场(场外)进行。交易所须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上市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回购协议和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交易受特别规范,允许适用净额结算机制(通过总金融协议)。对于数字金融资产,本法规定其发行须在数字平台进行,交易记录由中央托管机构统一登记,并明确了优先权顺序(中央托管机构记录优先)。
投资者保护方面,禁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持有者(包括发行人高管、审计师、监管人员等)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发行人须持续披露重大公司事件(如股东大会决议、高管变更、重大交易、资产抵押等),并在法定时限内公布财务报告。
四、专业参与者与基础设施
持牌活动包括:经纪业务、交易商业务、投资组合管理、托管、转让代理、清算等。这些活动可以单独或组合持牌,但须设立独立职能部门并遵守审慎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投资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其成员须符合资格要求,且多数为经监管同意的管理人员。
中央托管机构是唯一有权从事存管和证券持有人登记系统维护的机构,同时承担数字金融资产登记职能。它可开展清算、结算、支付代理等业务,但受严格限制(不可从事非金融业务)。其股东结构要求国家银行持股超过50%。
证券交易所须至少有10名专业会员,其董事会包含监管机构和央行的代表。上市委员会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且利益冲突成员须回避。交易所负责监控交易行为,并有权临时停牌。
五、监管与执法
授权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局)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包括:颁发/吊销牌照、审批高管任命、发布强制性指令、实施早期干预措施(如要求增资、限制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手段分为建议性措施(警告、建议)、改善措施(书面指令、协议)和强制性措施(暂停或撤销牌照、临时接管)。对于重大违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股权托管。
审计要求:持牌主体和重大股东须每年接受独立审计,且审计报告须提交监管机构。若发现重大缺陷,监管机构可强制要求专项审计(如风险管理、IT安全、反洗钱等)。
六、特别条款与最新发展
数字金融资产:2026年修订新增专章,明确数字金融资产的发行、交易登记、持有人权利,并赋予中央托管机构数字资产保管职能。
伊斯兰金融:设立伊斯兰特殊金融公司,发行租赁凭证或参与凭证,并规定其资产隔离和代表持有人机制。
可持续发展债券:要求发行人建立框架,接受外部评审,并定期披露资金使用效果。
合格投资者:仅允许合格投资者(法人或符合标准的自然人)参与特定高风险产品的私募发行。
七、责任与争议解决
违反本法规定者将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监管决定(如暂停牌照),受影响方可在法院申诉,但申诉不中止执行。投资者因专业参与者违规受损的,可向法院索赔,且交易所交易合同一旦确认,即使无效也不允许双向返还,仅由过错方赔偿损失。
总结: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法》构建了全面的法律框架,覆盖传统证券、伊斯兰金融、绿色金融及数字资产,强调透明、保护投资者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其持续的修订反映了对国际标准(如IOSCO、G20)的接轨,以及对金融科技和可持续发展趋势的适应。本法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规则,也为监管者提供了灵活而有力的工具,是哈萨克斯坦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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