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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与工业区法》内容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10 15:41:48点击:13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与工业区法》;法律条文概述

哈萨克斯坦现行《特别经济区与工业区法》施行之后废止了该国 2011 年旧版特别经济区法律,旨在规范哈萨克斯坦境内特别经济区、工业区设立、运营、撤销全流程法律关系,划定国家、地方政府、园区运营公司、入驻主体权利义务,通过专项法律制度吸引外资、提振本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边境经贸发展,下面结合法条从立法适用范围、核心概念、主体权责、园区分类、准入退出规则、优惠制度以及过渡条款展开介绍。

一、立法基础与适用基本原则

该法以《哈萨克斯坦宪法》为立法根基,如果哈萨克斯坦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条文冲突,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本法规制对象包含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等所有参与园区建设运营的主体,并确立四项核心立法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保障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享有平等入驻机会;透明原则,园区设立审批、企业准入、项目筛选全程公开;生产激励原则,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前提下扶持本国商品和服务生产商。设立园区的总体目标分为三类:特别经济区侧重打造现代化高新产业、引进新技术、增加就业;毗邻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的特区额外发展边境贸易、跨境基建与文旅合作;工业区主要完善地方营商基础设施,助推区域创业投资发展。

二、核心法律主体概念

法条第一条集中定义各类主体,是整部法律适用基础。一是特别经济区,划定明确边界并适用特殊法律制度;特区管理公司,依据本法设立,负责园区日常运营;特区入驻企业原则上为法人,开展优先类产业项目并录入全国统一名册;针对边境特区,个体工商户同样可以入驻。二是区分优先产业、非核心配套产业、辅助性业务:优先产业享受特区全部优惠;非核心产业限定于原材料深加工领域,但 2026 年新版修订法案后续会将该类别删除;辅助业务服务商只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本身不能取得特区正式入驻主体资格。同时法案创新 “一站式服务” 制度,由哈萨克斯坦 “公民政府” 国有集团或者园区管理公司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减少企业跑腿环节。另外新增特殊工业区,私人投资者设立,可以直接适用国际建筑规范与外国行业标准,区别于普通工业区。项目申请人、区域协调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全国统一协调中心也被法定命名,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架构。

三、划分各级国家机关职权

法案清晰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权限边界:哈萨克斯坦政府拥有最高权限,决定特区设立、撤销、运营期限延长、确定国家级工业区运营公司;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制定配套细则,制定优先产业清单、项目遴选标准、各类合同范本,建立企业注册名册,评估园区运行成效;国家规划主管机关、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产业清单、园区绩效评估办法;各州、直辖市、首都的地方执行机关负责区域级工业区审批、设立区域协调委员会(企业家代表占比不少于 50%)、开展企业履约情况监管,审批私人工业区建设方案。全国统一协调中心作为专门法人机构,隶属于中央主管机关,保管入驻企业名册、发布园区信息、监督履约情况、开展国际招商推广。

四、区分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两大板块,分别规定设立、运营、退出规则

特别经济区单次设立期限最长 25 年,投资规模达到法定标准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之后,特区优惠期限跟随投资协议期限延长。土地来源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允许私人土地纳入特区范围。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特区入驻企业开展优先产业项目;非核心产业用地同样免费;辅助业务用地采取有偿租赁。同时园区内基建可以由财政资金或者企业自筹修建。企业入驻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商业可行性报告、财务证明、无欠税证明,项目资金前期自筹比例不少于项目总额 10%;投资超大项目可放宽至三年内补齐剩余资金。法案明确排除矿产开采、消费税商品生产(特例除外)、博彩行业等主体入驻特区。企业出现长期拖延建设、无故停产、拒不整改违约问题,园区管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入驻协议,并取消用地资格。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可以办理特区资格承继;特区到期之后,合规企业可以购买所使用国有土地,原特区自动转为国家级工业区。

工业区分为国有工业区和私人工业区,国有工业区细分为国家级、区域级、小型工业区。国家级工业区建设资金部分来自国家财政;区域工业区资金来自地方财政;私人工业区由自然人或者非国有法人自筹资金建设。特殊工业区作为私人工业区特殊类型,投资人可以自行担任运营公司,并自主建设内部基础设施,但是严禁开展高污染、军工、核材料、水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行业。工业区入驻企业签署标准化入驻合同,地方政府定期监督项目落地情况,逾期未完成建设会被解除合同。

五、园区管理公司制度

特区和工业区运营公司可以由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外国投资人出资组建,但国家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26%;国有控股的管理公司负责人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开竞聘选拔,如果达不到绩效考核指标会被解聘。运营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分配土地、签订入驻协议、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提供工程咨询、市场营销、一站式代办政府手续。运营公司收入来源包含土地租金、基建租赁、服务费、财政拨款等。

六、优惠制度与法律保障

税收优惠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执行,按照投资额划分 A、B、C 三类档次,食品、纺织、电子设备行业投资门槛适当降低。特区内可以适用欧亚经济联盟自由海关区制度,进口商品暂免关税与非关税管制;外国劳动力聘用遵照本国就业法律执行。国家不得随意征收企业财产,只有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征用;企业税后收益可自由支配。同时鼓励公私合营模式建设园区基础设施。

最后设置过渡条款以及修订安排。在本法生效之前成立的特区继续保有原有地位;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在 2028 年之前可以不在特区物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旧工业区依照新法重新划分等级;2026 年修订法案生效之后会删除非核心产业相关条款,精简法律条文;历史遗留的霍尔果斯跨境合作中心企业自动取得边境特区入驻资格。旧法废止之后,此前签署的入驻合同继续履行到期。

整体来看,这部法律层级完备,兼顾国家管控与市场化运营,一方面政府做好顶层规划、基础设施配套、监督考核;另一方面放宽外资持股比例、土地使用、海关监管条件,差异化设置边境特区、特殊工业区优惠规则,通过清晰的准入、退出机制淘汰虚假投资项目,以此吸引海内外大额投资,带动哈萨克斯坦工业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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