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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竞争与限制垄断活动法》中文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7-08 15:56:10点击:13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哈萨克斯坦《竞争与限制垄断活动法》自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哈萨克斯坦规制市场竞争、管控垄断行为、规范政府涉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经济立法,全文共 5 编 13 章 81 条,配套大量修订附注明确法条修改依据与生效规则,整体构建起 “事前预防—事中调查—事后惩戒” 完整反垄断监管体系。

一、立法基础、适用范围与立法宗旨

(一)立法依据与国际法优先规则

本法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基,构成哈萨克斯坦反垄断法律体系核心;同时确立国际法优先适用原则:若哈萨克斯坦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则与本法条文冲突,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定,适配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跨境竞争协作需求。

(二)空间与主体适用边界

域内适用:全境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消费者、国家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均受约束;

域外管辖:境外主体实施的行为,只要直接 / 间接持有哈境内企业资产、股权,或实质上限制哈萨克斯坦国内市场竞争,本法均可管辖,填补跨境垄断、跨境卡特尔监管空白。

(三)立法目标与竞争基本原则

立法核心三重目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商品市场高效运行、维护统一经济空间,实现商品自由流通与经营自由。确立四项竞争核心原则:竞争性、诚信经营、合法性、消费者权益优先,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所有制、注册地、组织形式一律平等适用规则。

二、核心概念体系

法条集中界定全部监管专用术语,搭建统一判定标准,关键概念可分为五类:

市场主体类:市场经营者(自然人、本国法人、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非营利组织)、潜在竞争者、竞争者、关联企业、企业集团;明确集团视为单一市场主体,统一规制关联交易垄断风险。

垄断与市场地位类: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垄断收益、买方垄断地位,划定市场份额量化判定标准;设立支配 / 垄断主体登记簿,由反垄断机关统一登记公示。

限制竞争行为类:横向协议(卡特尔)、纵向协议、协同行为、歧视性交易条件、直接 / 间接控制权、经济集中、协调经营行为。

违法竞争类:不正当竞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买方垄断低价。

程序类:反垄断调查、受监管市场、商品市场、可比商品市场等,统一执法程序术语。

三、禁止性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编分为两章,分别规制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实体规制核心。

(一)三类法定垄断违法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分横向、纵向两类全面禁止

横向卡特尔(同业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操纵招投标、分割市场、限产、拒绝交易等行为一律明令禁止;

纵向上下游协议: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强制排他供货,仅两种例外:供应商限定最高转售价、市场合计份额低于 20% 的公私合营 / 特许经营合同;

全部限制竞争协议原则上无效,同时禁止第三方居间协调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同一集团内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企业间协议豁免适用本条。

协同行为:无书面协议但行为平行、相互预判、排除市场共同客观因素,推定为违法协同行为;设置豁免条件:企业集团内部行为、市场总份额 15% 以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广标准化技术等。

滥用市场支配 / 垄断地位(第 13 条):列举 11 类典型滥用行为,包括制定垄断高低价、差别定价、捆绑销售、无正当理由拒售、掠夺性定价、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囤积商品抬价等。配套第 14、15 条明确垄断高价、垄断低价、买方垄断低价的量化判定标准,通过成本利润对比、可比市场价格双维度认定违法定价。

(二)市场支配地位量化认定标准

法条设置清晰份额阈值,避免执法裁量模糊:

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35%,直接认定支配地位;

头部 3 家企业合计份额≥50%、头部 4 家合计≥70%,共同支配;金融行业标准收紧:头部 2 家≥50%、头部 3 家≥70%;

单主体份额不足 15%,不认定共同支配;100% 份额、自然垄断、国家垄断主体直接认定垄断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全面清单

第 16 条概括禁止一切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的竞争行为,细化 13 类典型违法情形:仿冒商标包装、仿制产品外观、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广告、强制搭售、号召联合抵制交易、贿赂合作方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误导性商品宣传、恶意对比竞品等,每类行为配套单独法条细化认定规则,实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全覆盖。

四、国家参与市场与公权力限制竞争管控

本法特色在于同步约束市场私主体与公权力机关,单独设立章节规范政府经营、国家垄断、行政限制竞争行为,区别于多数国家仅规制企业的反垄断法。

(一)国家参与经营四大原则:合法、合理、有限、不参与市场竞争

国家通过设立国企、参股企业两种方式参与经营,但设置严格前置审批门槛:持股超 50% 的国有及关联企业新设、扩大经营范围,必须取得反垄断机关许可;禁止国有资本设立小微企业与民企直接竞争;国有企业不得在已有民营经营者的行业新设子公司,仅国家安全、战略资产、国家垄断领域等 7 类特殊情形例外。未获许可设立国企的,反垄断机关有权起诉撤销设立行为。

(二)国家垄断制度

国家可通过立法设立专属国家垄断行业,仅能由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运营;严格限定垄断企业经营范围,禁止跨界经营、对外参股、转让垄断经营权,价格由反垄断机关核定。设立国家垄断需提前 6 个月公示,对原有市场经营者补偿损失,保障市场主体信赖利益。

(三)禁止行政机关限制竞争

所有国家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出台限制竞争文件、实施分割市场、差别优待企业、强制交易、管控价格、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等行为,相关文件、行政决定自始无效;政府与企业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同样禁止,仅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公序良俗领域法定例外。

(四)反垄断主管机关架构与职权

设立垂直管理反垄断体系:中央反垄断机关 + 地方分支机构,承担竞争政策制定、市场监管、违法查处、经济集中审查、国际协作五大职能。

核心职权:市场竞争环境监测、经济集中事前审查、查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监督国有经营、出具整改指令、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行政处罚、与欧亚联盟各国反垄断机关跨境协作;

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持公务证件可无阻碍进入企业经营场所、调取全部资料(含商业秘密),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同时规定工作人员保密义务,泄密需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配套监管工具:建立支配企业强制报备制度,企业每季度报送产量、价格、股权变动数据;发布市场竞争年度报告,向总统办公厅、政府公开;可出具事前警示函预防潜在垄断违法行为。

五、事前防控:经济集中审查制度

经济集中(企业合并、收购超 50% 股权、大额资产收购、交叉任职管控等)是事前预防市场垄断的核心制度,设置事前申报许可 + 事后备案二元规则:

需事前审批情形:企业合并、大额股权收购、重大资产转让,若交易双方总资产或上一年营收超过法定基准,必须提前向反垄断机关提交申请材料,30 日内作出许可 / 禁止决定,许可可附带资产剥离、业务拆分等约束条件,1 年内未完成交易需重新申报;

事后备案情形:取得经营控制权、多家企业高管交叉任职,交易完成 45 日内报备,反垄断机关核查后可下达撤销交易整改指令;

禁止标准:交易实质性限制市场竞争、上市公司相互持股超 10%,直接否决;未经审批完成集中交易的,法院可判决交易无效、撤销产权登记。

完整规定申报材料清单、审查中止、重新审议、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形成标准化并购反垄断审查流程。

六、违法调查、处置与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调查程序

调查启动四类线索:机关移送、公民 / 企业投诉、监管主动发现、媒体线索;卡特尔案件可突击调查、不提前告知涉案主体。调查期限最长 4 个月,可聘请专家鉴定,完整规范证据种类、参与各方权利、调查中止 / 终止情形,调查终结后出具结论,作出三类处理:终止调查、启动行政处罚、下达整改指令、移送司法追究刑责。

(二)反垄断处置措施

整改指令: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损害、恢复市场原状、解除违法合同、强制与受害方订立交易合同;行政机关违法的,指令废止违规文件;

收缴垄断收益:精确测算垄断行为超额收益,依据行政违法法典强制收缴;卡特尔案件设置宽大制度,主动完整举证、停止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可申请法院减免没收垄断收益;

强制拆分:支配主体 1 年内两次违反反垄断法且持续限制竞争,反垄断机关可诉请法院强制拆分企业,拆分需满足业务无技术关联、拆分后可独立经营两个条件;

司法救济:企业、行政机关对整改指令、处罚决定不服,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反垄断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处置决定。

(三)法律责任框架

违法主体同步承担三重责任: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赔偿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全部损失)、刑事追责(垄断行为触犯刑法的,反垄断机关移交侦查机关立案);法条明确所有违反本法行为均依据哈萨克斯坦各类单行法追究对应责任。

总结

这部法律兼具公私协同监管特色,既规制市场经营者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又严格约束公权力机关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构建事前并购审查、事中常态化市场监测、事后调查惩戒全链条监管;量化市场份额、交易规模标准,降低执法主观裁量空间;兼顾国内市场治理与欧亚经济联盟跨境竞争协作,同时配套宽大豁免、国企特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多重制度,是哈萨克斯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基础性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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