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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穿透的司法审查与边界规制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6-22 11:11:17点击:4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双层穿透;股东责任

双层一人公司俗称套娃式一人公司,特指两级主体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上而下全资控股的股权架构。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拓宽了人格否认适用场景,但司法实践中,司法主体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释义分歧较大,直接引发双层一人公司架构下,债权人能否逐层穿透追责上层股东的裁判争议,亟需厘清法理逻辑与适用边界。

一、双层穿透三大核心争议

(一)法条适用释义之争

肯定穿透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区分公司类型、未限定股权穿透层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条款规制对象为单一股东持股企业及其股东,并未阻隔隔层追责,禁止逐层穿透将纵容股东利用嵌套架构转移资产、规避偿债义务。否定穿透观点则主张,该条款仅调整公司与直接股东法律关系,责任指向公司原生债务而非层级转嫁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举证倒置属于法定特殊规则,不得做扩大解释,不可突破条文文义追加上层股东责任。

(二)股东责任属性之争

支持穿透观点依托经济一体化理论,认为嵌套架构下两级一人公司经济高度合一,本质属于单一责任主体,整体财产均属于对外偿债责任财产,债权人有权主张归集全部财产清偿债务。限制穿透观点坚守有限责任基本原则,指出有限责任是股东法定基础权利,财产混同不等于法人人格完全混同,上层股东对下级股东的出资款,在直接股东未生效承担债务前,不属于底层公司偿债财产,不得直接划入责任范畴。

(三)一次性多层诉讼之争

全盘穿透观点提出,一人公司法定推定财产混同,多层嵌套并未改变企业经营实质,层级隔离仅为架构设计,应当一体推定上下层级主体财产混同,由各层级股东举证自证财产独立。审慎穿透观点认为,人格否认制度初衷是个案倾斜保护债权人,而非颠覆有限责任核心制度,直接一次性穿透多层股权,极易打破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平衡,司法适用应当保持克制。

二、双层穿透的限制性法理依据

(一)商法维度:恪守人格否认谦抑性

其一,混同推定不可叠加适用。法律仅推定底层公司与直接股东财产混同,层级越多,母子公司财产、运营混同概率越低,不宜二次推定上层股东混同;其二,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举证倒置仅是债权人特殊保障规则,不能反向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其三,财产混同仅是追责前提,不能直接作为逐层穿透的依据,防止人格否认制度滥用。

(二)民法维度:严守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一方面,第二十三条三款条文逻辑统一,股东担责核心要件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仅限直接股东适用,无权扩张至隔层股东;另一方面,层级连带责任具有顺位性,底层公司原生债务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前,上层股东责任处于待定状态,不可直接判令上层股东对底层债务直接清偿。

(三)诉讼法维度:兼顾诉讼效率与主体稳定

准许一次性多层穿透,会导致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囊括历任股东、直接及间接股东,诉讼主体繁杂;同时案件需同步审理基础债权、多层人格混同、股东过错多项事实,大幅提升审理难度,极易造成裁判尺度混乱。

综上,机械适用法条逐层穿透、全盘追责,或是一刀切禁止层级穿透,均存在司法漏洞,前者违背有限责任制度内核,后者会放任股东搭建嵌套架构恶意逃债。

三、双层穿透的适用规则与边界

(一)穿透路径:区分推定否认与个案否认

直接股东适用法定人格混同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需举证即可追责;隔层上层股东不得适用推定规则,债权人必须通过常规法人人格否认路径举证追责,即仅能依托人格滥用事实,而非法定推定完成层级穿透,兼顾债权人权益与股权架构合法性。

(二)穿透适用规则

1.穿透法定事由。仅三类人格滥用行为可启动层级穿透:一是全面人格混同,两级公司财产、人员、业务、经营场所高度混同,或母公司出资不足,利用空壳子公司开展高危业务逃债;二是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母公司以极小注册资本设立负债型子公司,依托外部借款经营,无自主偿债资产;三是母公司过度支配控制,母公司全盘把控子公司决策,开展不公平关联交易,将子公司作为牟利工具,无视经营风险。

2.穿透层级限制。实行一诉至多穿透一层规则,单次诉讼仅可追责至二级上层股东;若再向上追责,需待本次判决生效、涉诉股东拒不履行偿债义务后,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分步追责、分层审查,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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