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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外汇监管与外汇管控法》概要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6-19 14:01:14点击:7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外汇监管与外汇管控法》;法律概要

哈萨克斯坦现行《外汇监管与外汇管控法》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替代 2005 年旧外汇法,后经 2019、2023、2025、2026 年多次修订,是哈萨克斯坦规制全部外汇活动的基础性金融法律,全文共七章二十六条,配套大量实施细则,覆盖核心概念界定、外汇监管权责、居民与非居民外汇交易规则、国内外汇市场、跨境资金监测、外汇稽查、国际收支保障、法律责任全链条制度设计,是哈萨克斯坦跨境贸易、投融资、货币兑换、境外账户管理的核心合规依据。

一、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与法律体系

本法立法核心目标分为外汇监管、外汇管控两大维度:外汇监管旨在保障哈萨克斯坦经济稳定增长、融入全球经贸体系、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稳定国内外汇市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外汇管控则专门监督市场主体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核查交易单据、资金流水与台账记录。立法遵循合法合规、平等保护居民与非居民权益、交易数据完整可追溯、保护本国外汇市场、简化合规流程五大基本原则。

(一)适用地域与主体效力

境内效力:覆盖哈萨克斯坦全境,所有在哈开展外汇交易的居民、非居民均受约束;

境外延伸效力:哈萨克斯坦居民即便在境外开展外汇相关活动,同样需遵守本法;

特殊豁免区域: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境内外汇交易单独适用中心专项规则,部分监测、核查条款对该区域主体不予适用;特殊经济区内毗邻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界的小额线下交易存在简化例外条款。

(二)外汇法律体系层级

法律效力由高至低依次为:哈萨克斯坦宪法、本法及配套单行金融法律、总统令、外汇监管机关与管控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本国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具备优先适用效力,若条约规则与本法冲突,直接执行国际条约内容,仅条约明确要求国内配套立法时才以本国法律为准。

(三)核心法律概念界定(本法第一条核心定义)

法条以列举方式清晰划分全部基础术语,是全法适用的前提:

居民:哈萨克斯坦公民、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与无国籍人士、本国注册法人及分支机构、驻外官方机构、获准在哈经营的外资银行分行;部分外资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经双边协议认定为非居民。

非居民:不满足居民认定标准的自然人、境外注册企业及机构、外国外交代表处、未取得居民身份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外汇有价物:外币、外币计价票据、境外发行无面值证券、标准精炼金条;本币、本币证券仅在居民与非居民跨境交易、跨境携带场景下被认定为外汇有价物。

外汇交易:包含外汇有价物权属转移、跨境携运外汇资产、资产托管、经纪业务,同时区分经常项下(进出口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授权) 与资本项下(境外投资、跨境借贷、不动产购置、无偿赠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交易监管标准远严于贸易交易。

持牌银行与兑换机构:持央行牌照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持牌银行);仅能通过线下兑换点经营现钞外币兑换的专营机构(持牌兑换机构),兑换机构禁止对外股权投资,场地、资本金、股东资信均有硬性准入标准。

本币与外币:坚戈纸币硬币、数字坚戈、银行坚戈存款为本国货币;外国现钞、境外账户存款、数字外币为外币。

登记编码:本法核心合规工具,资本合同、进出口合同、居民境外账户均需向哈央行或持牌银行申领唯一登记编码,无编码不得完成跨境资金收付。

收汇回流义务:进出口项下居民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境外货款全额收回至哈境内持牌银行账户,是贸易外汇管控核心制度。

二、外汇监管主体权责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为本国核心外汇监管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监管;所有外汇配套细则、报表模板、兑换规则、进出口核查规则均由哈央行制定,政府部门出台外汇相关规章必须事先与央行协商。

(一)各机构特殊权限

哈央行、财政部不受外汇交易限制,可自由与居民、非居民开展任意外汇业务;

央行统一发放外币兑换、外汇经营牌照,监督兑换点运营、设定外币买卖价差上限;

央行与国家税务收入机关联合出台进出口外汇核查规则,共同监控企业收汇回流履约情况。

(二)居民、非居民外汇交易限制性规则

居民之间境内外汇交易原则禁止,仅列明 18 类例外允许操作:央行与财政部门业务、银行持牌经营业务、外币证券交易、贵金属金条买卖、驻外差旅报销、慈善无偿转账、免税店国际运输结算、矿产实物抵税结算等,除此之外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币结算。

居民与非居民交易完全放开,可自由选用坚戈或外币结算,无交易额度限制。

非居民之间在哈境内外汇交易无任何限制,可自由收付、兑换外币。

跨境携带外汇有价物进出哈萨克斯坦,仅需遵守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规,本法不设额外额度管制。

(三)资金结算与境外账户规则

常规外汇资金收付原则上必须通过哈境内持牌银行账户划转;自然人小额无偿转账、税费缴纳、差旅现金兑换等业务可无需开立银行账户,限额由央行细则规定。

法人居民开设境外银行、国际金融机构账户,必须事前向央行报备申领登记编码,账户信息变更、销户均需及时上报,账户所有收支纳入央行监测;自然人居民开设境外账户无需报备,但境外跨行转账流水由办理业务的哈境内银行统一上报央行。

非居民可在哈境内持牌银行自由开立本外币账户,可无限制将资金跨境汇入、汇出本国,不受回流义务约束。

(四)进出口收汇回流强制制度(第九条)

所有居民进出口贸易合同均约定收汇回流期限,企业必须按时将境外货款汇入境内银行;未按期回款将触发税务与央行联合核查。同时明确六大豁免场景:境外展会收入就地列支、境外运输企业海外港口费用抵扣、债权债务互抵、保险理赔等。若居民转让贸易债权,回流义务同步转移至债权受让方;禁止自然人、境外主体承接贸易债权。

三、国内外汇市场管理

本章专门规制外币现钞、非现钞兑换市场,划分两类经营主体:持牌银行可经营线上线下全部外汇买卖;持牌兑换机构仅能通过线下兑换点开展现钞外币兑换,还可售卖央行发行金条。

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仅能通过官方兑换点办理,私下外币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实时监测国内外汇供需、外币资金使用用途,持牌银行按月上报市场交易数据;大额购汇企业需向银行说明资金使用目的并留存证明材料;

兑换机构实行严格牌照管理:开办兑换点需向央行提交场地、资本金、股东无瑕疵商业信誉证明,央行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银行新设、关停兑换点仅需提前通知央行备案。

四、外汇交易全流程监测体系

监测是本法核心管控手段,由哈央行搭建统一电子信息系统,依托登记编码实现全交易追溯:

资本项下合同监测:跨境投资、借贷、不动产收购等资本交易合同,签约前必须向央行申领登记编码,交易流水、履约凭证定期线上报送,央行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码核发;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主体豁免该条款。

境外账户监测:法人境外账户统一赋码,所有资金流水按月上报央行;

大额交易报送:银行办理达到阈值的跨境收付时,必须采集交易对手注册地、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标识、合同编码等信息上报央行;

境外非金融企业驻哈分支机构,经营满一年需定期向央行报送与居民、非居民交易报表;

全部报表、报备材料通过电子数字签名线上提交,纸质文件仅作补充。

五、外汇管控稽查机制

管控主体分层:央行、国家税务收入机关为官方管控机关;持牌银行、兑换机构、证券经纪商为管控代理人,办理外汇业务时核验客户身份、合同、登记编码,材料缺失或虚假可直接拒绝办理交易。

稽查形式:现场核查、书面资料核查、线上数据分析;税务机关专项负责进出口收汇回流核查,全程线上发函调取材料,无需上门检查,企业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资料。

管控代理人法定义务:核验交易合规性、留存完整台账、上报可疑违规交易、严守银行与商业秘密;有权要求交易主体提供身份证件、外汇合同、经营许可、履约单据。

高风险交易特殊规则:存在资金外逃风险、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跨境大额划转,客户必须授权银行向监管与执法机关共享交易信息才可办理。

违规处置手段:监管机关可下发整改通知书、开展专项检查;违规主体依据行政违法法典处以行政处罚,金融机构可叠加监管强制措施、吊销外汇牌照。

六、特殊保障措施与附则

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若出现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外汇市场剧烈波动,哈政府可根据央行提议出台临时外汇管制措施,限制部分外汇交易操作流程,措施随危机解除同步废止,临时许可、报备程序不适用本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责任:所有违反本法的主体,依照哈萨克斯坦行政、刑事法律承担对应责任。

过渡条款:2019 年 7 月 1 日废除 2005 年旧外汇法,部分条款分阶段延后实施;历次修订法案分别设定生效时间,2026 年 1 月修订案将在正式发布 60 天后落地,大幅完善境外账户、资本合同线上监测规则。

结语

这部法律体现哈萨克斯坦 “经常项目开放、资本项目审慎监测” 的外汇管理思路:一方面简化进出口、个人外币兑换常规流程,减少行政壁垒,适配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贸易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登记编码、全流程数据监测、强制收汇回流三大工具牢牢管控跨境资本流动,区分居民与非居民、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同时设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边境特殊经济区合规豁免规则,平衡金融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也是外国企业赴哈开展贸易、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必须遵守的基础性合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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