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利用职务欺骗相对人行为的司法定性辨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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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定性辨析
司法实践中,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及便利欺骗交易相对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常面临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争议。该争议的核心诱因,在于两类罪名的行为方式存在重合、刑法条文存在交叉适用空间。厘清此两类罪名的适用边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精准惩治财产类职务犯罪、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结合立法渊源,该罪的行为方式包含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形式,核心认定要点是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联。而诈骗罪为简单罪状规制的一般主体犯罪,无需特殊身份要件,其行为构造清晰: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实务中此类争议案例频发:银行工作人员依托职务身份招揽大额存款,以额外收益为诱饵,通过伪造、替换存单的方式侵占储户存款;销售企业业务员利用对接商户、收付货款的职务权限,谎称预缴货款可获高额返点,私刻公章、自制收款凭证侵吞商户预付款;汽车销售从业者在公司经营场所,以定金、购车款、保险费等名义收取客户费用后私自占有。上述行为均因兼具“职务便利”与“欺骗手段”双重特征,导致罪名认定分歧较大。
此类涉职务欺骗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依托民法基础法律关系,界定行为效力、财产归属及实际受损主体,坚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需厘清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工作人员的职务欺骗行为对所属单位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是否归属于单位;二是相对人处分财产的主观认知与行为性质,以及对应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唯有明确民事法律效果,才能精准判定刑事法益侵害对象,进而确定罪名适用。
从民事代理规则来看,企业工作人员对外实施的交易相关行为,可划分为四种情形,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其一为合法职务代理行为。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主体,日常经营交易均由工作人员履职完成,从业人员基于岗位职权,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交易行为,属于默示授权范畴,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所属单位。
其二为超职权职务代理行为。行为人行为事项属于本职职权范围,但超出单位内部授权限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交易相对人。只要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依据交易习惯足以信赖行为人具有履职权限,该代理行为依然有效,后果归属于单位。
其三为表见代理行为。行为人无实际代理权限,但职务身份、履职场景等形成客观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与其开展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该类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四为纯粹个人无权代理行为。若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与行为人恶意串通,该行为对单位无任何约束力,全部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法秩序统一性是刑事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民事合法行为必然在刑事领域得到认可。若涉案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超职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相对人与单位之间的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相对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常履约行为,此时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本质是单位管控、所有的财产,法益侵害对象为单位财产所有权,实际损失由单位承担,而非交易相对人。
从犯罪构成来看,此类行为仅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以被害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为必备要件,而在有效交易关系前提下,相对人履约行为并未产生财产损失,诈骗罪构成要件并不成立。若忽视民事法律关系,仅依据外在欺骗手段认定为诈骗罪,既遗漏了“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核心定罪要素,也存在对行为评价片面的问题,属于罪名适用错误。
从司法实务效果来看,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更具合理性,可有效规避实体与程序困境。若错误认定为诈骗罪,依据赃款返还规则,赃款需退还作为被害人的相对人,但相对人与单位的交易合同依然有效,会出现相对人双重受偿、重复履约的乱象,徒增交易成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同时,错误定性会导致当事人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代理行为效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讼累。
综上,企业人员利用职务身份欺骗相对人侵占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民事代理关系为基础界定行为性质、财产归属与损失主体。对于构成职务代理、超职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情形,一律以职务侵占罪定罪;仅在恶意串通、相对人非善意的无权代理场景下,可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或职务侵占共犯。该裁判规则既符合犯罪构成法理,又能倒逼企业完善内部监管,充分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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