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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内容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29 14:03:57点击:7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历经多次修订完善,是哈萨克斯坦规范境内投资活动、构建投资制度、落实国家投资扶持政策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整部法律共分为四大部分,包含总则、投资法律制度、国家投资扶持、附则四大篇章,全面界定投资相关法律概念、主体权责、权益保障、优惠政策、合同管理与争议解决规则,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境外投资者赴哈开展投资合作必须遵循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该法首要立法目的是调整哈萨克斯坦境内各类投资法律关系,确立投资活动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国家对投资的扶持举措、投资纠纷解决机制,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在适用边界上,本法作出明确排除规定: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投资、面向教育、慈善、科研、宗教等非营利组织的资本投入,均不受本法调整。若投资行为同时涉及哈萨克斯坦其他专项法律范畴,本法条款仅在不与专项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适用;涉及投资项下外籍劳务引进的,统一遵循该国劳动就业相关立法。此外,哈萨克斯坦缔结并批准的国际条约,效力优先于本法,涉外投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约定。

基于国家安全考量,哈国可通过立法划定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区域,投资者原则上可在该国境内所有经营性行业开展投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除外。

二、核心法律概念界定

法律第一章专门对全法关键术语作出统一释义,厘清法律适用标准,主要核心概念如下:

投资:指投资者投入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或用于公私合作(含特许经营)项目的各类财产(个人消费品除外),也包含融资租赁标的物及相关财产权利。

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实施投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持股比例低于 10% 的主体被定义为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同等信息查询与权益保护权利。

投资项目:涵盖新建、扩建、改造现有生产设施的一系列综合举措,包含公私合作、特许经营框架下的产业项目;其中,优先投资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享受特殊政策倾斜。优先投资项目要求投资规模不低于国家预算法规定月核算指标的 200 万倍,且由新设法人实施;战略投资项目被纳入国家清单,对哈萨克斯坦整体经济发展具备重大影响力。

投资合同:落实投资项目、约定投资行为与优惠政策的核心协议,官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所有投资合同原则上参照范本签署。配套的工作方案作为合同附件,明确项目建设工期、投产时间及投产后核心生产指标。

投资主管机关:由哈国政府指定,负责投资合同签订、履约监管、优惠审批的国家机构,是投资管理的核心执行部门。

投资监察专员:由政府任命,专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受理投资纠纷、提供非诉讼协调服务,并向政府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投资一站式服务:投资主管机关搭建的综合服务平台,简化投资者办事流程,减少投资者与各政府部门的直接对接,提供材料代办、电子政务、业务咨询等全流程服务。

投资优惠:国家面向投资项目提供的定向扶持政策,包含关税减免、实物补贴、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类型;国家实物补贴特指国有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无偿临时交由投资者使用,履约完成后产权无偿划转。

三、投资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为稳定外资信心,本法设立完整的权益保障规则,构成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全面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哈国宪法、本法、国内其他法律法规及生效国际条约全方位保护。若因国家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公职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依据该国民法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合同稳定性保障。国家保障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效力稳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但为管控公共风险,因消费税商品进出口、生产、销售规则调整,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公序良俗修订法律的,不适用合同稳定保障条款。 第三,收益使用与外汇便利。投资者依法完纳税费后,可自由支配经营收益;可依照该国银行与外汇管理法规,在哈境内银行开立本币、外币账户,资金使用自由度较高。 第四,信息公开权利: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可免费查询企业注册信息、章程、不动产交易记录、经营许可等公开信息,仅商业秘密及法定保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征收与征用补偿规则。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投资者财产。征收需全额赔偿损失;征用按财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投资者对评估价格可提起诉讼。当征用事由消失后,投资者有权收回尚存财产,并返还对应补偿款。 第六,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投资争议优先通过协商、专家调解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依据双方约定,选择哈萨克斯坦国内司法诉讼,或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非投资类纠纷统一按照哈国普通法律处理。

四、国家投资扶持政策与实施规则

国家扶持是本法的重点章节,明确了扶持主体、优惠类型、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也是吸引投资的核心举措。

(一)扶持实施主体

由哈国政府指定的投资主管机关统筹落实全部投资扶持政策,可聘请专业人员、行业专家协同开展工作。同时依托投资一站式服务平台,整合政务服务,为投资者代办手续、对接政府部门,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投资监察专员全程介入,协调解决投资全周期各类问题。

(二)投资优惠分类

通用优惠:适用于所有合规投资项目,主要为进口关税减免,针对项目所用工艺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关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可申请国家实物补贴,补贴资产价值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30%。

优先投资项目专项优惠:除通用政策外,额外叠加税收优惠与财政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包含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土地税与财产税税率降为零;财政补贴最高可覆盖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实际支出的 30%(不含增值税、消费税),补贴分年度发放,发放周期不少于项目投产之后 3 年。

(三)优惠申请资质条件

优先投资项目优惠仅限新设法人申请,要求企业注册时间距申请优惠不超过 12 个月,主营项目纳入国家优先产业清单。同时设置股权限制:国家及准国有主体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25%,且需在投资合同登记后 5 年内完成退股,逾期将暂停优惠资格,拒不整改的直接解除合同、追回优惠。此外,优先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融资,也不得依托公私合作、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产业负面清单明确,博彩业、矿产资源开发、应税消费品生产(法定特例除外),不得纳入优先投资范畴;优先产业清单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四)审批与合同管理流程

投资者需向主管机关提交注册证明、企业章程、项目商业计划书、造价文件、无欠税证明等材料,涉及财政补贴的还需提交经国家评审的前期项目文件。主管机关需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答复;准予优惠的,10 个工作日内拟定投资合同,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正式生效。

投资合同附带严格履约监管:企业每半年提交履约报告,主管机关开展书面核查与现场检查。项目工作方案每年仅允许变更一次。若企业违规将免税进口设备、补贴资产改变用途、擅自转让,或未按约定完成投资,主管机关将下发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单方解除投资合同,企业需补缴全部减免的税款、关税,返还国有实物补贴或按原值折价补偿。

五、合同解除、过渡条款与废止法规

投资合同可经双方协商解除,也可因投资者违约由主管机关单方解除。无论何种解除方式,享受优惠的企业均需补缴全部税费,并返还国家实物补贴。

在法律衔接上,本法生效前已签订的投资合同,原有优惠政策执行至合同期满;2009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的旧版投资合同,相关税费补缴规则继续沿用原有条款。同时,本法正式施行后,哈萨克斯坦 1994 年《外国投资法》、1997 年《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及配套决议全部废止,实现投资立法统一。

六、法律整体评价

这部投资法构建了统一、透明、分层扶持的投资法律体系,不再区分内资与外资,实行平等待遇,从权益保护、政策优惠、政务服务、履约监管四个维度搭建制度框架。一方面通过税收、关税、财政、实物补贴等多元政策,重点扶持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等优先领域,引导资本流向国家规划产业;另一方面以严格的合同监管、违约追责机制,保障国家利益,防范政策滥用。

多次修订后的版本进一步细化了优先项目、一站式服务、投资监察专员等制度,贴合国际投资规则,提升了法律实操性。该法不仅是哈萨克斯坦规范境内投资活动的根本准则,也为外国投资者进入当地市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是研究哈萨克斯坦营商环境、开展跨境投资合作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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