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法律》详解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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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法律介绍
2003 年 12 月 11 日,乌兹别克斯坦颁布了编号为 554-II 的《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以下简称 “该法”),由时任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署生效。该法旨在规范进口贸易中保障措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适用规则,防范进口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害,维护国内产业公平竞争环境,是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管制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
该法共分为六大部分,涵盖总则、保障措施、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及最后条款,逻辑架构清晰,条款规定具体可操作。
在总则部分,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三类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消除进口行为对本国经济部门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立法依据上,该法规定其与乌兹别克斯坦其他相关立法文件共同构成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且国际条约若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则。同时,总则界定了 “经济部门”“严重损害”“正常贸易过程”“相似产品” 等核心概念,例如将 “经济部门” 定义为乌兹别克斯坦同类产品生产者的集合或占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者群体,为后续条款的适用奠定了基础。调查机制方面,明确由内阁指定的授权机构负责开展相关调查,并向内阁提交是否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结论,措施实施期限从内阁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保障措施作为针对进口激增的贸易救济手段,在该法第二章有详细规定。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进口配额、特别关税及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适用条件是经调查证实进口量(绝对量或相对国内产量)达到造成经济部门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程度。该法强调保障措施的适用需遵循适度原则,其金额和期限以消除损害为限,且定量限制不得低于前三年进口平均值,除非有特殊正当理由。临时保障措施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以临时特别关税形式实施,期限不超过 200 天,且计入总实施期限;正式保障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4 年,经重新调查可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8 年。若调查最终未证实损害存在,已征收的临时特别关税需按规定退还。
反倾销税相关规则构成了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法将 “倾销” 定义为进口商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行为,其中正常价值可通过出口国国内市场价、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或第三国出口价等方式确定,出口价格则指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倾销幅度的计算采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比例,仅当倾销幅度超过出口价格的 2%,或倾销进口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供应量的比例超过 3%(多国合计超过 7%)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针对特定供应商单独适用。临时反倾销税可在调查启动 60 天后实施,期限最长 6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9 个月),正式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经重新调查可延长。此外,该法设立了价格承诺制度,出口商可通过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倾销行为,申请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补贴税部分针对进口 subsidized 商品作出规定。该法明确 “补贴” 指外国政府或机构提供的各类财务援助,包括直接资金转移、税收减免、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形式,且仅针对特定行业、企业或旨在刺激出口的 “特定补贴” 适用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适用条件是经调查证实补贴行为造成国内经济部门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税率不得超过单位商品的补贴金额,且不得与反倾销税同时适用。临时反补贴税期限不超过 4 个月,正式反补贴税期限为 5 年,同样设置了价格承诺机制,允许出口国或出口商通过取消补贴、调整价格等方式消除损害,从而中止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作为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前置环节,在该法第五章有严格规定。调查可由代表相关经济部门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启动,也可由授权机构依职权发起。申请人需满足一定代表性要求:支持申请的生产商产量需占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50% 以上,且其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25%。申请材料需包含申请人信息、进口商品详情、损害证据、倾销或补贴相关数据等核心内容。授权机构需在收到申请后 30 天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调查期限方面,保障措施调查不超过 9 个月,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6 个月。调查过程中,授权机构需保障各方参与权,对 confidential 信息予以保密,且在证实无损害、倾销幅度或补贴金额不足法定标准时,应立即终止调查。
最后条款部分明确了信息保密义务、措施取消机制、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 confidential 信息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若贸易救济措施已消除损害,授权机构应建议内阁取消相关措施;相关争议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违反该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乌兹别克斯坦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条款设计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贸易救济规则,又结合了本国经济发展实际,体现了公平贸易与产业保护的平衡,对规范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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