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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典》基本原则解析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2-01 21:08:56点击:248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典;劳动法律基本原则;

劳动法律基本原则贯穿规范制定、解释与适用的全流程,是劳动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也是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准则。《乌兹别克劳动法典》(下称《法典》)第3条确立五项核心原则,第4至8条逐一细化,涵盖劳动权利平等、劳动自由、社会伙伴关系、权利义务保障及劳动者地位保护,共同构成乌兹别克劳动关系规制的基石。

一、劳动权利平等与反歧视原则

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劳动权利平等是劳动法律体系的关键准则。《法典》第4条明确,公民在劳动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上享有平等机会,无论自身条件如何,均有权平等获取就业、薪酬、职业发展等权益,任何主体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为落地该原则,《法典》清晰界定歧视范畴,将其定义为基于性别、年龄、种族等与职业素养、劳动绩效无关的因素,在劳动领域设置直接或间接限制、给予不当优惠的行为,涵盖直接与间接歧视两种类型。同时区分歧视与合理差别,明确基于岗位特殊要求或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作出的差别对待不构成歧视,并列举劳动关系性质、岗位特性等合理差别认定依据。此外,受歧视者可通过诉讼主张消除歧视及赔偿损失,筑牢权利救济防线。

二、劳动自由与禁止强迫劳动原则

劳动自由是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保障,《法典》第5条从三方面界定其内涵,包括劳动力自主支配权、劳动形式选择权及职业、工种等具体劳动要素选择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自由集中体现为劳动合同自由,涵盖订立、约定条件协商、变更、协议解除及双方单方解除等权利,兼顾意思自治与双方权益平衡。同时,《法典》严禁强迫劳动,将其定义为以惩罚相威胁迫使他人非自愿提供劳动的行为,明确军事服役、紧急状态下的必要劳动及法院判决的惩罚性劳动三类例外情形,既保障劳动自由,又兼顾公共利益与司法权威。

三、劳动领域社会伙伴关系原则

该原则是劳动关系协同治理的重要理念,《法典》第6条明确其为劳动者及其代表、用人单位及其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核心是协调三方利益、化解劳资矛盾。

为保障该原则落地,《法典》构建多元制度体系:一是搭建双边与三边合作平台,为劳资协商及国家协调创造条件;二是保障各方联合权,支持劳动者组建工会、用人单位成立行业协会;三是确立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弥补个体劳动合同局限;四是规范内部规章制定程序,要求与劳动者代表协商,兼顾管理与权益;五是赋予劳资双方劳动争议调解参与权,提升纠纷解决公信力;六是设置兜底条款,完善利益平衡措施。

四、保障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原则

《法典》第7条围绕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构建保障机制,明确四大核心目标:一是保障劳资双方法定与约定劳动权利的实现;二是督促双方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夯实劳动关系稳定基础;三是建立权利保护与恢复机制,为受损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倒逼劳资双方守法,对用人单位侵权、劳动者违约行为分别追责,形成闭环保障。

五、禁止损害劳动者法律地位原则

针对劳动者弱势地位,《法典》第8条确立两层禁止性规定:一是下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二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及相关文件不得降低劳动者法定权益水平。该原则凸显劳动者权益优先理念,防范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筑牢劳动者地位保障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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