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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立法与实践特征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10-27 14:20:53点击:31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刑事和解;程序适用

哈萨克斯坦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由立法明确规定,且从立法演进来看,呈现出显著的扩大趋势。2002年,该国通过修正《刑法典》扩大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可适用和解的案件涵盖三类:全部 “自诉案件”、全部 “公诉 / 自诉案件”,以及严重性介于最低程度与中等程度之间的 “公诉案件”。这一立法调整使哈萨克斯坦刑事和解的实践应用发生显著转变:2002 年修法后,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比例大幅上升。经统计,哈萨克斯坦法院通过刑事和解实现不予受理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为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强奸罪及轻率交通肇事罪;同时,法院对少数提出和解申请的刑讯逼供罪、贿赂罪、非法设立公司罪、滥用职权罪及逃税罪案件,也予以了不予受理的处理。

一、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界定

哈萨克斯坦刑事立法为所有 “自诉案件” 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结合前述立法与实践可见,该国不仅允许对社会危害性轻微的 “公诉 / 自诉案件” 和 “公诉案件” 适用和解,对于被告人系初犯的中等严重程度犯罪,同样准予和解。此外,当侦查官、检察官或法官对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享有自由裁量权时,法律也允许对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启动和解程序。由此可见,哈萨克斯坦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极为宽泛,覆盖了全部 “自诉案件”、“公诉 / 自诉案件” 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 “公诉案件”。

哈萨克斯坦刑法典不仅对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划分,还对各类案件的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自诉案件” 包含侵害行为、殴打、轻微侵犯人身权行为、强迫性行为、侵犯宪法性权利行为、诽谤行为、侮辱性行为以及对私人权利的侵犯等。“轻微犯罪” 则特指故意犯罪中法定刑为 2 年以下监禁,以及轻率犯罪中法定刑为 5 年以下监禁的犯罪类型,具体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斗殴罪、传播性病罪等。“公诉 / 自诉案件” 的范围涵盖无加重结果的严重伤害斗殴罪、无加重结果的强奸罪、非法堕胎罪以及各类经济犯罪。可适用刑事和解的 “公诉案件” 包括盗窃罪和刑讯逼供罪。而刑法典所界定的 “中等严重程度犯罪”,是指故意犯罪中法定刑为 2 年至 5 年监禁的犯罪,涉及流氓罪、盗窃罪、无加重结果的强奸罪及其他性犯罪。

二、前科影响与程序适用问题

哈萨克斯坦《刑法》对犯罪人前科与刑事和解适用的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若被害人系首次犯罪,仅中等及严重程度的犯罪可适用刑事和解;若犯罪人有犯罪前科,对于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控诉人可将刑事和解作为处理选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最低严重程度的犯罪及全部 “自诉案件” 中,犯罪人的前科并不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资格。

根据该国法律,若双方当事人就 “较轻犯罪”“中等严重程度犯罪”,或未造成死亡及严重人身伤亡的 “自诉案件” 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将被记录为 “免除刑事责任”。但在 “公诉 / 自诉案件” 和 “公诉案件” 的处理中,当法官或检察官对 “免除刑事责任” 享有自由裁量权时,会产生一系列实践问题:即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若法官或检察官不同意免除刑事责任,案件仍可能被提交法院审理。在此情况下,刑事和解不具备终结案件的法律效力。此外,若和解程序及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保密保障,还可能导致被告人陷入自证其罪的困境。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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