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职能与检察官制度概述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检察职能;检察官制度
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一)检察机关职权范围
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法》,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一般监督与具体法律监督两类。一般监督以保障法律至上、推进法治建设为核心,承担维护公民权利自由、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捍卫宪法制度,预警和防范违法行为的职责。具体法律监督则涵盖多领域:监督各级机关及官员的守法情况;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相关法律的执行;对搜查、预审、讯问、侦查等机关的执法合法性实施监督并协调其打击犯罪工作;监督武装力量及军事单位的守法状况;负责犯罪预先调查;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国家公诉职能,参与法院民事、行政违法及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对法院违法文书提出抗诉;监督税务、货币等经济类违法犯罪及国家经济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遵守情况;审查拘留、羁押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同时参与立法活动。综上,除一般监督权外,检察机关还具备公民权利保护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预先调查权、国家公诉权、经济犯罪监督权、监所监督权及立法完善建议权等具体权能。
(二)检察机关职权配置
执法监督权:监督对象包括各部委、国家委员会、部门、公民自治机关、企业单位、地方行政长官及其他官员,重点审查其守法情况及颁布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与法律。监督手段有:无障碍进入被检查区域场所,查阅材料文件及各类决定指令;要求各级机关及官员对下属开展检查审计;要求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发现违法时,检察官须采取法定措施。监督措施包含五项:一是检察异议,检察官可向违法决定的颁布机关或其上级提出异议,相关机关需在 10 日内审议并于 3 日内书面反馈,异议被驳回或逾期未审的,检察官可向法院申请认定文件非法,且有权参与审议会议;二是检察裁定,检察官依违法性质作出刑事立案、纪律追究或行政责任裁定,接收机关需 15 日内审议并 3 日内反馈;三是检察建议,检察官可建议相关主体消除违法行为,建议需及时审议并在 1 个月内书面告知处理措施,检察官有权参会;四是检察申请,为维护公民、个人及国家合法权益,检察官可向法院提出免受理费的申请;五是检察警告,在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可能损害公民权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官以书面形式发出禁止违法警告。
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监督权:维护公民权利自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监督对象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官员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尊重情况。监督职权包括:向申请人解释权利救济程序;采取措施制止侵犯公民权利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受理审查有关权利受侵的陈述、申诉及报案。具体监督措施为: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检察官可刑事立案追责;若仅属行政违法,可进行行政违法立案,或移交相关机关审查处理。
对搜查、侦查、讯问、预审机关的监督:监督对象为打击犯罪机关的守法情况,包括受理犯罪报案、调查程序及决定的合法性。检察官的具体职权有: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打击犯罪机关的守法状况;撤销侦查员、讯问人员及预审官员的非法或无理决定;下达调查犯罪、调整强制措施的书面指令;指示相关机关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决定;参与讯问和预审,必要时开展侦查行动或全面调查;延长讯问、预审、调查及初步侦查期限;将刑事案件发回或移交调查侦查机构补充调查;发现违法时暂停办案人员工作;批准侦查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及暂停被控人员职务;审批刑事立案、起诉文书,决定中止或终结起诉,同意案件终结并移交法院等。
监所监督职权:监督范围包括强制措施的采取条件与程序合法性、被羁押人员权益保障情况及刑罚执行单位的守法状况。具体监督职权为:无障碍进入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并查阅文件;要求立即释放非法被拘留、羁押人员,请求法院免除其刑罚;撤销对被强制措施人员的违法纪律处罚并释放;审查刑罚执行机关的指令决定及搜查措施合法性;要求保障被强制措施人员合法权利;批准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离开监所。此外,检察官还需检查:被强制措施人员的检举揭发是否及时登记处理;相关人员是否可能遭受精神、心理、身体侵害;对服刑人员违纪惩罚措施的合法性。
参与法庭审理职权:为保障公民、企业及组织合法权益,检察官有权参与各级法院案件审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支持国家公诉,参与举证并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且享有与其他审判参与者同等的权利。
对生效裁决合法性监督职权:检察官可按法定程序对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及决定提出抗诉;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时,可向上级检察官提出抗诉建议。
犯罪调查及打击犯罪协调职权:总检察长及下属检察官负责协调搜查、预审、讯问等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以提升打击犯罪效率。协调方式包括召集会议、组建工作组等,总检察院是该领域的唯一协调机构。
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的地位与任职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法》明确了检察官任职要求:需为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职业素养、道德品质及履职健康条件的公民;经济、金融、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高等教育人才,若拥有必要知识和工作经验,可通过任命入职;各级检察长任命需年满 25 岁。此外,首次任命的检察官及侦查员须宣誓就职。
(二)检察官考核与职责制度
检察官考核由上级检察官实施,州、区、市级检察官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两次考察,考核核心标准为公民权利自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成效;未能保障辖区内法律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被提名担任检察官。关于职责履行,检察官的履职程序、职衔军衔授予与剥夺、奖惩及纪律责任追究,均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法定程序配备、携带和使用公务枪支及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三)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享有不可侵犯权,对检察官、检察院侦查员及调查员的刑事立案和预审专属检察机关负责;追究其不当行为的纪律责任,由上级检察官决定。物质与社会保障方面,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职衔(军衔)津贴、工龄工资及其他法定补贴组成;有职衔(军衔)者免费获得制服;每年享有 30 个日历日的带薪休假。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