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规范解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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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非上市公司;规范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其中规定,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时,无需出具公司决议。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进一步认为,非上市公司为多层股权架构下间接持股 100% 的公司提供担保,与前述规定情形实质一致,同样无需决议。由此衍生出一种观点:只要非上市公司系完全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无需审查公司是否就担保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直接认定担保对公司生效。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准确把握规则内核,有失偏颇。
一、规范层面:需契合法律体系逻辑
《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确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规则:相对人对公司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生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则对公司不生效。显然,该条所指 “担保” 均指向担保合同。作为第七条的例外规定,第八条与第七条构成 “原则 - 例外” 关系,基于条文逻辑一致性,第八条中的 “担保” 亦应限定为担保合同。契约自由是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担保合同的效力自然以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导致其承担责任,对公司及股东利益影响重大,并非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单独决定。公司作为组织体,其真实意思通常需通过 “多数决” 形成 —— 即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将多数人的意思上升为公司意思。《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由有权决议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该条属于权限限制规定,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定形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以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证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若仅以 “非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担保” 为由,跳过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直接认定担保生效,将打破上述法律体系逻辑,引发规则间的冲突与矛盾。
二、经营实践层面:需符合商业逻辑
商事主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与维护者,但市场交易决策需综合多重复杂因素 —— 交易对象、时间、地点、方式、价格等,均可能影响交易是否推进。从短期视角看,即便某笔交易未直接带来现实经济利益,公司为稳定合作渠道仍可能选择推进;从长期维度看,若交易潜在损失超出预期收益甚至可能引发破产风险,公司亦可能放弃交易。
在非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担保的场景中,即便担保人是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提供担保,且全资子公司利益全归属于担保人,担保人背后仍可能存在多名股东,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并非等同于担保人任意单个股东的利益。股东因经济实力、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利益诉求常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出现担保人已通过合法决议,明确反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非上市公司为间接持股 100% 的公司提供担保,亦存在类似情形。由此可见,仅以 “为自身利益” 为由忽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直接认定担保生效的观点,与商业实践中的决策逻辑并不契合。
三、规则内核:以 “合理信赖” 平衡各方利益
对非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担保无需决议的规则,需从体系化视角把握其内核。《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强调合同内容需符合真实意思表示方可生效,但意思自由并非绝对,需受交易安全、效率及实质公平等因素限制。
为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我国法律确立了表见代表制度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超越权限外,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效。这一制度在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设置例外条款,可实现交易秩序维护与个体利益保护的平衡。《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的理论基础正是表见代表制度:若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只要相对人对公司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公司无法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决议系伪造、变造,即便决议本身不真实,担保合同仍对公司生效。而第八条规定非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提供担保无需决议,其核心逻辑在于:从意思表示角度看,无决议或决议不真实均意味着公司未明确作出担保意思表示,但从交易安全与效率、善意相对人保护视角出发,因全资子公司利益全归属于担保人,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担保人已作出真实担保意思表示。非上市公司为间接持股 100% 的公司提供担保,亦遵循此逻辑。唯有如此理解,才能既契合法律体系逻辑,又符合商业实践规律。
综上,非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规则,并非豁免对公司意思表示的审查,而是因被担保人全部利益归属于担保人,相对人可合理信赖公司已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从举证责任分配看,若无公司决议,可先行推定相对人为善意;若公司能举证证明相对人非善意 —— 如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公司决议明确反对为全资子公司担保 —— 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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