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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网络犯罪管辖边界的立法梳理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9-26 17:52:58点击:5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涉外网络犯罪;属地管辖原则;最低限度联系、

与涉内网络犯罪相比,涉外网络犯罪的界定标准为:行为人、犯罪客体或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三类要素中,至少存在一类具备涉外属性。在传统刑法体系中,属地管辖原则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出现地作为连接依据,该原则不仅是全球各国刑事管辖制度里应用最广泛的准则,在实际侦查办案过程中,也是最便于实务层面判断的规则。然而,在涉外网络犯罪的场景下,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与无界性,国与国之间的司法管辖界限难以套用物理空间的划分方式。加之信息传播的速度与规模急剧提升,使得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分属于多个国家,基于物理空间确立的连接点难以对各国的管辖权形成有效排除与限制,这直接导致属地管辖规则的实际功能被大幅削弱。针对这一问题,部分国家已着手开展涉外网络犯罪管辖规则的规制探索。

一、 美国:联邦法优先原则

作为计算机网络的起源地,美国至今仍掌控着网络协议、网络域名根目录及其他关键网络基础资源。同时,美国既是全球计算机与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也是网络犯罪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因此在网络犯罪管辖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美国 “联邦法优先” 的管辖原则框架下,联邦法院对发生在国际网络空间内的刑事犯罪拥有管辖权。具体而言,只要犯罪行为的某一个构成要件出现在美国境内 —— 无论是发生在美国国籍的航空器、船只上,还是位于公海、南极洲等国际空间 —— 美国均有权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司法管辖权。对于涉及国际网络的犯罪行为,美国的司法管辖权具有完全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制约。这一规则使得管辖权行使的 “最低限度联系” 条件极易满足,法院所在地与被告人之间的连接点数量大幅增加,进而可能出现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同时被数十个州主张管辖权的情况。

二、 英国:全部构成要件属地原则

英国关于涉外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于 1990 年颁布的《计算机滥用法》。该法律明确规定,认定英国对涉外网络犯罪享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其一,当存在违反英国法律的行为或相关证据,且被告人为英国公民;其二,被告人具有英国公民身份,且案发时处于英国本土范围内;其三,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若行为涉及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资料的情形,即便该行为未发生在英国境内,只要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 “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资料” 的犯罪行为,英国刑法即可对其主张管辖权。

由此可见,英国在网络犯罪管辖权领域仍遵循传统刑法中的地域管辖原则。但基于国际礼让原则,英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前提是:网络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以及其他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连接点,必须全部位于英国境内。这种附带严格限制条件的地域管辖模式,在面对具有跨境性的网络犯罪时显得力不从心。由于网络犯罪的各个环节往往分散在不同国家,很难出现所有管辖权连接点均在英国境内的情况,这使得英国在打击涉外网络犯罪时面临诸多困难。

三、德国:结果地限制说、双重可罚说

德国刑法始终以属地管辖作为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为应对网络犯罪给管辖带来的新挑战,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了 “结果地限制说”“双重可罚说” 等理论观点,其中 “结果地限制说” 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 9 条对犯罪行为地的认定范围较为宽泛,明确规定 “构成要件所涉结果的发生地,或正犯意图使结果发生的地点,均属于行为地”。依据该条款,德国法院在实践中大幅扩大了属地管辖权的适用范围然而,在涉外网络犯罪案件中,若继续沿用这一认定标准,极易导致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引发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冲突。因此,“结果地限制说” 主张对网络犯罪的结果地进行限缩解释,即只有当网络犯罪行为人有意将犯罪结果作用于德国,或者在清楚知晓其行为可能给德国带来危险结果的情况下仍实施该行为时,才能适用属地管辖的空间效力原则。

此外,德国在涉外网络犯罪管辖方面还兼顾了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对于在国外实施、针对德国公民的网络犯罪,以及犯罪人虽未针对德国人犯罪但拥有德国国籍的情况,德国法院均拥有刑事管辖权。而 “双重可罚说” 则进一步要求,某一涉外网络犯罪行为不仅要符合德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行为实施地的国家或地区也必须被认定为犯罪,以确保德国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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