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认定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9-22 14:59:03点击:2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主观目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核心要件,其立法初衷在于宽宥行贿人、侧重惩治受贿人,这一设置对行受贿犯罪的并重治理存在一定制约。尽管《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十二)》推动处罚结构从 “重受贿轻行贿” 向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 转型,但在刑罚适用层面,行贿罪治理仍未完全摆脱传统处罚模式的深层影响。

基于强化行贿犯罪打击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两次扩大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解释范围。然而,当前该要件的解释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争议,认定标准模糊,且以往讨论未重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差异区分。

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界对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认定多局限于整体分析,既未深入剖析谋取手段,也未充分关注 “贪污贿赂罪” 与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该要件认定的内在不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要素化认定,旨在打破整体思维,将其拆解为 “利益目的” 与 “谋取手段” 两大要素,通过三步法综合判定:

第一步,判断行贿人是否具有明确利益目的。若行为人无明显利益目的,仅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可视为对权力的提前围猎与腐蚀,暗含未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达到一定输送次数标准时,宜认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存在明确利益目的,则进入第二步判断。需注意,无论索贿发生在请托过程中还是直接索贿,当事人均具备利益目的。

第二步,区分利益目的的合法性。若为非法利益目的,可直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无需后续判断;若为合法利益目的,需进一步区分利益是否确定(利益获取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核心内容是否明确)。若利益非确定,可依据司法解释中 “谋取竞争优势” 条款认定,例如行为人向执行法官输送财物以优先执行案件,即符合非确定利益标准,该认定范围较 “不确定利益说” 更广,更契合行贿罪治理需求;若利益确定,则进入第三步判断。

第三步,在利益合法且确定的前提下,考量谋取手段的主动性与必要性。若手段为被动(被索贿),不宜认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手段为主动,需判断合法确定利益是否必须通过行贿获取:若存在其他合规途径(如通过诉讼讨要工程款),考虑到行贿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损害,需设定次数或前置处罚标准(如多次行贿或被处罚后仍行贿),方可认定;若只能通过行贿获取(如单位应授予的正式编制被无故拖延,行为人通过行贿获取),则不宜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区分化认定,核心是把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本质差异:前者侵犯经济秩序法益,后者侵犯职务廉洁性,二者性质、危害性差异显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认定,不能直接套用前述三步法,需聚焦其对经济秩序的实质侵害,充分考量商业习惯,避免将刑事追诉作为经济纠纷的斗争工具。此外,因刑法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设定廉洁性强制要求,其 “谋取不正当利益” 必须以受贿人违规履职为前提。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998-2139、132925392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