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路径探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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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为调查基于主:权原则的传统协助模式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国家主权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准则,各国办案机关仅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活动。对于涉及他国主权的取证事项,需依据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平等互利原则,向他国提出协助请求,其他国家的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以各自的本国法为根据从事诉讼活动,这种跨境协作通常被纳入 “刑事司法协助” 范畴。本文将证据所在国应办案国请求代为取证的传统方式称为 “代为调查”,正是基于这一主权协作逻辑。
所谓代为调查,亦称委托调查或代为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应另一国相关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依据本国法律,代为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司法协助行为。该模式在涉外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涉外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常居无定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也可能散落多国,若由有管辖权的国家直接派遣人员赴境外取证,不仅效率低下,还可能触碰他国主权;而由证据所在国机关代为取证,既能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调查效率,又能充分尊重他国司法主权,避免主权争议。
二、域外调查:弥补代为调查局限的补充路径
尽管代为调查具备诸多优势,但实践中存在明显局限:若被请求国取证技术滞后、程序不规范,其获取的证据可能在请求国丧失证据资格;即便保留证据能力,证明力也会大幅削弱,导致请求国打击犯罪的目标难以实现。为应对这一问题,由办案国直接派遣调查人员赴证据所在国取证的 “域外调查” 模式逐渐兴起。
代为调查与域外调查的适用场景存在共性,均涵盖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于国外、本国公民犯罪后外逃、外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居住、案件知情人或证据位于国外、赃款赃物被转移至境外、共犯潜逃境外等。但二者存在四大核心差异:其一,取证主体不同,前者为证据所在国办案机关,后者为有管辖权国家的机关;其二,国家间关系不同,前者是 “积极协助”(代为执行),后者是 “消极协助”(同意且不设障);其三,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仅受证据所在国法律约束,后者需同时遵循证据所在国与办案国法律;其四,主权影响不同,前者能完全避免侵犯他国主权,但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后者可最大化保障证据效力,却存在侵犯他国主权的风险。
三、联合调查:应对复杂跨国犯罪的协同机制
近年来,贩毒、洗钱、恐怖主义、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呈现新特征:危害范围覆盖多国或不特定国家,组织化程度与反侦查能力显著提升。受主权原则、语言障碍、技术差异等因素制约,单一国家主导的代为调查或域外调查难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联合调查” 遂成为跨国司法实践的重要选择。
联合调查,常被称为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打击双方均享有管辖权的特定跨国犯罪,临时组建联合机构、共同开展取证、缉捕嫌疑人等工作的协作模式。湄公河 “10・5” 案件便是典型案例 —— 中、老、泰警方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共同侦破案件,老挝警方还应中国请求将主犯糯康移交我国审判,充分体现了联合调查的实践价值。
相较于代为调查与域外调查,联合调查的特殊性体现在四方面:一是适用案件不同,主要针对危及多国利益且多国均有管辖权的犯罪,而后两者多用于仅危及单一国家或其国民的案件;二是国家关系不同,参与国为平等合作关系,均享有独立取证权,而后两者中参与国为协助关系,取证主要由一方完成;三是实施方式不同,联合调查可灵活分工(各国分别在本国取证或组建联合调查组跨境取证),且需实时通报案情,而后两者方式单一(代为调查由被请求国独立执行,无需通报;域外调查需经被请求国同意,由请求国主导);四是法律适用不同,联合调查需兼顾多国法律,而后两者主要涉及单一国家法律。
四、庭审调查:涉外证据的法庭审查核心
代为调查、域外调查与联合调查均属于侦查阶段的取证活动,是法庭审理的基础。根据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原则,控方在审前获取的所有证据,均需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接受质证,未经认证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于涉外案件的 “涉外” 属性 —— 大量证据源于境外或由外国警务人员收集,其庭审调查的范围与程序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复杂,核心审查重点集中于两方面:一是非法证据排除,需严格核查境外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我国证据规则;二是证人出庭作证,需协调境外证人出庭,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采性,避免因证据来源或形式问题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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