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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转化型抢劫中逃脱抓捕和抗拒抓捕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8-01 18:01:25点击:8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该《意见》一方面对刑法第 269 条里的“抗拒抓捕”进行了详细说明,另一方面针对“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这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也就是当暴力程度较低,同时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时,能够排除 “转化型抢劫” 的适用。不过,“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和“抗拒抓捕”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应该确立怎样的区分标准等问题,对于行为人用暴力方式逃脱抓捕的行为,到底是《意见》中规定的 “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还是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抗拒抓捕”,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行为人有没有实施 “攻击型” 暴力行为通常而言,暴力行为在类型上主要分为“攻击型”暴力和“防守型”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之后,他们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不是 “主动去攻击”,而是 “被动地防守”。比如,行为人进入他人家中盗窃,被户主当场抓住。行为人为了逃脱抓捕,在和被害人扭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顺势甩掌、甩臂、蹬腿等 “应激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的甩臂、蹬腿等行为在客观上符合 “暴力” 的外在特点,也不属于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行为,而应该归为《意见》所规定的 “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这是因为,行为人顺势做出的甩手、蹬腿等动作,本质上差不多是一种本能的应激反应,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犯罪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为了逃脱抓捕而主动发起攻击,比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挥舞刺杀或者进行威胁,那么就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故意,这时就应该认定为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不是《意见》所规定的 “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

第二,行为人实施的 “攻击型” 暴力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让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对转化型抢劫的判断,也应该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情况,是抢劫罪和其他财产犯罪相区别的本质要件。同样,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中,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否则就不满足 “抢劫” 的构成要件。实践中,不少行为人为了逃脱抓捕,会采用拳打、脚踢、口咬等 “攻击型” 暴力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需要结合抢劫罪的实质认定条件来判断。笔者认为,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口咬等 “攻击型” 暴力行为,如果只是为了创造逃离现场的条件和空间,并且没有造成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后果,就不属于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 “抗拒抓捕”,而是《意见》规定的 “逃脱抓捕”。当然,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口咬等 “攻击型” 暴力行为,能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后果,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比如,行为人是水平很高的业余拳击手,在逃脱抓捕时,一拳击中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当场倒地不起,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属于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总的来说,要判断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实施的 “攻击型” 暴力行为,到底是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 “抗拒抓捕”,还是《意见》规定的 “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关键在于从实质层面分析该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在对转化型抢劫进行限制时,规定了 “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这一条件,那么是否需要考虑 “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这在理论上值得深入思考。比如,行为人入户盗窃后被发现,在逃脱被害人抓捕的过程中,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凶器主动攻击被害人,虽然最终没有造成被害人 “轻伤以上后果”,但如果被害人因此被完全压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认定为 “转化型抢劫” 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行为人使用凶器主动攻击的行为(包括实际伤害或者威胁)本身,就是一般抢劫罪中的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在客观上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也应该作为转化型抢劫来认定。当然,如何认定被害人被完全压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应该在社会一般认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人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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