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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罪案例解析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策略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7-14 18:03:40点击:8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致使国家税收流失,还催生虚开发票的灰色市场,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与经济生态,因此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在高压打击态势下,入罪标准可能降低,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部分情形下也易产生模糊,进而存在打击扩大化的风险。本文将结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1 刑初 472 号刑事判决书,探究在被告人对申请出口退税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何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要素切入,实现有效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税权的外贸企业,被告人徐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经营管理。2013 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协商,徐某某同意二人挂靠德某公司开展服装出口业务。具体操作模式为:德某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与报关单,林某坤、张某萌自行组织货源、办理报关出口;德某公司在收到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 0.03 - 0.05 元人民币的手续费。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德某公司接收由内蒙古赤峰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赤峰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山东乳山超某服装有限公司、河北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 93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900 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申请退税款共计 13982187.38元,实际退税10256301.61元,扣除挂靠费后的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账户。

控方的入罪思路:

1.主观故意:指控徐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

2.虚构贸易关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某虚构德某公司与其他众公司存在贸易关系。

3.假报出口:德某公司凭借采购合同、送货单及资金支付等虚假资料申报出口。

4.接受虚开发票与违规退税:徐某某操控德某公司接收上述四家企业虚开的9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虚假资料、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900份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

5.非法牟利:德某公司与徐某某按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涉案骗取退税额高达 13982187.38 元,已退税 10256301.61 元。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及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自始至终未否认申请出口退税行为,从客观构成要件看,似乎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特征,这对辩方极为不利。然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直接故意。若控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观要件,而辩方能够通过合理运用被告人供述与证据规则,切断主观故意的证据链,便有望实现无罪辩护目标。

辩方出罪思路:

1.基于挂靠关系的不知情抗辩:德某公司与林某坤、张某萌系挂靠合作关系,后两者主导订货、出口、报关等业务流程,德某公司仅依约提供空白文件,并在收到完整出口资料后申请退税,其并不知道林某坤、张某萌的出口业务是虚假的。

2.审慎审查义务的履行:在申请退税过程中,德某公司通过海关网站核验货物真实性、关注国税局复函、核查退税发票真伪等方式履行风险控制措施,且最终获得国税局审核通过,足以证明公司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无从知晓业务虚假性。

3.无合谋犯罪的主张:徐某某并未与林某坤、张某萌合谋骗取出口退税,因林某坤以保护商业资源为由,未透露具体业务操作细节。

4.关键证人缺失:本案关键证人林某坤、碧波等未出庭作证,导致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

5.行政处罚不知情的印证:徐某某及德某公司对德某公司因虚报引发的行政处罚毫不知情,进一步佐证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本案的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后提出撤回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实务体会

作为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核心职责。在处理案件时,尤其是当事人坚称无罪的情形下,应秉持审慎态度,从无罪视角全面审查案件。需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当事人意见及司法实践经验,灵活选择无罪辩护、轻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策略。本案中,若辩护律师未能顶住压力坚持无罪辩护,在控方指控强势、无罪判决率偏低的司法环境下,无罪结果难以实现。

犯罪主观故意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在口供未突破且缺乏直接证据时,认定难度较大,但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切入点。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善于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结合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开展精准辩护。同时,在关键证人未到案、客观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基于错案终身追责机制,会对有罪判决持谨慎态度。本案中,实际实施者林某坤未到案,徐某某始终否认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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