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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三不见”代理方式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控辩策略剖析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7-14 18:02:40点击:9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四自三不见” 代理模式(即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是典型的违法操作形式。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常因各种利益驱动,将空白单证交予他人开展此类业务,致使不法分子借此通过虚假业务、虚假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在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性质明确,但外贸企业的行为如何定性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对外贸企业主观明知的认定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此外,货物是否真实出口、发票是否虚开、资金是否回流等问题,也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焦点。通过对实际案件和类案检索分析,控辩双方的攻防策略呈现出一定规律,以下从主观明知、货物真实性、资金回流三个核心维度,剖析控辩双方的立破之道。

一、主观明知的推定与抗辩

控方思路:

由于直接证明外贸企业对骗税目的的主观明知往往缺乏证据,控方通常采用推定方式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客观事实:

1.违规采用税务机关明令禁止的 “四自三不见” 代理模式,对骗税危害结果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2.行业内进行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理应知晓出口业务风险要点。

3.业务量出现异常激增,存在不合理迹象。

4.向他人提供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等空白单证,符合 “买单业务” 特征。

5.倒签内外销合同,存在明显伪造痕迹。

辩方思路:

辩护人需紧扣现有证据,依据法理与生活常理,对控方推定提出合理质疑,打破其指控逻辑:

1.“四自三不见” 虽属违规操作,但违规不必然等同于骗税,仅存在骗税可能性,可能性是一种或然性,不等于唯一性、必然性,依靠可能性定案,达不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也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2.核查企业是否与中间人见面合谋、参与利益分配。若企业仅收取正常业务费用甚至更低,且未与中间人接触,根据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商业逻辑,可证明企业无非法获利意图。

3.考察企业在税务稽查或公安调查后,是否仍持续开展同类业务。若仍在开展,表明企业未意识到行为违法,侧面佐证主观不明知。

4.审查企业取得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明知发票为虚开。参考关联案件对发票的认定,若企业不知发票虚开,依据国税规定可认定为善意取得,排除骗税故意。

5.关注税务部门的函调结果及发票验证情况。外贸公司申报退税后,税务部门通常要做两件事情,一是系统验证发票真伪,二是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签发退税函,回函会载明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物是否存在、发票是否虚开等核查情况,这部分证据如果没有调取,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作为证明自己主观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6.核实企业是否实地考察过供货企业生产和供货能力。若考察行为真实且认可企业供货能力,可从侧面证明企业对骗税目的并不知情。

二、货物真实性的认定与辩驳

货物是否真实出口是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要素,也是 “四自三不见” 案件的审查重点。控辩双方围绕外贸企业对货物真实性的认知展开攻防。

控方思路:

对于控方,会从正面证实,外贸企业客观上有没有见过货物,有没有相应的虚假行为,对货物真实性有没有预见

1.核查企业有无前往供货企业或出口港口的出差记录,以此判断企业是否履行货物查验义务。

2.以企业未设立专门仓库为由,认定其缺乏物流基础,大额货物指示交付行为异常。

3.若企业在未见过货物的情况下伪造出入库记录,可推定其明知无真实货物。

4.若从船运公司调取的提单为假,直接证明货物未实际通关出口。

辩方思路:

辩方强调,认定企业构罪的关键并非客观上有无货物,而是企业是否明知无真实货物出口,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

1.依据电子口岸卡显示的通关货物出口信息,若能查询到货物通关记录,企业有理由相信官方信息,质疑货物真实性缺乏依据。

2.从外贸交易流程出发,若企业已按时收到外商外汇,对于外贸公司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商业风险,交易已经完。从商业逻辑上看,企业无必要再怀疑货物真实性。

3.结合现代物流模式,指出设立仓库并非商业主体必备条件,以仓库有无判断货物真实性不符合现代商业常识。

4.对虚假提单进行细致审查,区分 “有单无货” 与 “单货不符” 情况,并对提单签发主体(通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客观性提出质疑。

三、资金回流的查证与反驳

资金回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核心要件,若无证据证实资金回流,将无法合理解释当事人的行为。尽管控方需调取大量证据证明资金回流,但复杂的案件情况常导致其指控体系存在漏洞。

控方思路:

1.证实个人银行卡实际由公司使用,将个人账户资金流水认定为公司间资金往来。

2.全面调取资金流水,证明资金从供货企业回流到了个人银行卡。一般企业不会直接在公对公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往往会将回流资金打到个人账户,需要调取相关账户的所有交易流水。

3.在大型复杂案件中,将外汇资金经外贸公司、供货企业流转后最终回到外商控制账户的情况,认定为外贸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4.在涉案企业众多、调查困难的案件中,以一家供货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类推认定所有供货企业均有资金回流。

辩方思路:

资金回流环节是辩方重要突破口,原因在于控方调取的证据多,工量大,梳理困难,容易留下遗漏。

1.对照发票金额,逐笔梳理资金流水,核查回流金额是否为价税合计数额,是否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有无错误认定资金归属情况。

2.审查资金回流与开票企业是否一一对应,核对打款、开票、回款时间顺序,排查逻辑错误。

3.核实控方是否调取所有供货企业资金流水,避免因类推适用导致错误认定。

4.对比控方认定的资金回流数额与全案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是否一致,查找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之处。

5.对于资金回流存疑案件,申请对涉案企业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专业审计报告辅助辩护。

在 “四自三不见” 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控辩对抗是司法程序的常态。无论具体策略如何,双方均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准确界定各环节人员的主观故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不能降低标准放纵犯罪,也不可随意拔高惩处无辜,唯有基于客观事实与法定证明标准,方能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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