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假报出口”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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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手段与组织模式上 “升级”,形成团伙配合、“买单配票” 的 “产业化” 犯罪模式,手段隐蔽性强、危害大,也增加了指控难度。何为 “买单配票” 型骗税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采用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又从哪些方面确认该行为由犯罪团伙成员实施?
基本案情
200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被告人张某等人借助 6 家外贸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出口业务,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买单配票” 手段,虚假出口货物 2437 票,报关总金额约 2.5 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16915 份,申请退税人民币 2.43 亿余元,其中已退税 2.32 亿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张某团伙作案手段及言词证据薄弱的情况,重点围绕出口退税的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收集客观证据,如审查外贸与采购合同的实质是“买单”还是“出口”、增值税发票是否基于真实货物交易、资金流转书证等。最终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 24 件,追加认定犯罪金额 40 万余元。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称申报退税主体为外贸公司,报关单证项下确有货物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仅是作为外贸公司的代理人,实施了“假自营、真代理”,虽违反“四自三不见”的法律规定,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举证阶段,公诉人则以客观证据举证,证明外贸与采购合同实质为 “买单”、增值税发票无真实交易基础、资金流掩盖犯罪行为,与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退税均为 “假报出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各被告人判刑,主犯张某被判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类犯罪的指控核心在于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虚假性。“买单配票” 型骗税团伙通过三方面造假:将他人委托的非退税货物伪装成自营货物出口以获取虚假报关单;依据报关单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并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地下钱庄购汇伪装外商汇款,经外贸企业结汇后回流犯罪集团,以 “代理费” 等名义分配赃款。
因此,查证和指控必须围绕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是否虚假,是否为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确立该类犯罪的查证重点,即客观证据、关键证据、不合理证据。
1.客观证据:因该类犯罪往往人员难以寻找取证,认罪态度一般且供证反复性高,因此在查证中一般更注重客观证据,特别是能与犯罪成员挂钩的客观证据,力求以客观证据印证言词证据,驳斥不实辩解。
2.关键证据:货物流:审查空白文书缴获情况、文书字体差异,关注高退税行业产品申报的同一性。票据流:核查 “配票” 公司生产条件、交易对象集中度、货源地与发货人一致性,通过票据邮寄信息锁定团伙。资金流:追查地下钱庄换汇记录、“买单费” 支付凭证、资金账外回流证据及退税款循环痕迹。
3.不合理证据:货物流:运输记录与货源地矛盾、合同金额偏离市场价、“货主” 无生产经营痕迹。票据流:短时间大量开票、票号连续但时间跳跃。资金流:结汇后立即转私账、大量现金付款等异常情况。
随着骗税手段升级,司法认定需构建兼具合法性与实操性的规则。只要行为人主观具有骗税意图,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资格、条件等环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构成 “假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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