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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程序维度的四个问题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6-23 17:46:09点击:11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在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领域,程序衔接的规范与完善至关重要。当然行刑衔接既有实体的维度,也有程序的维度,既有正向的维度,也有反向的维度,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谈一谈程序衔接上的4个小问题。

第一,我们要关注一下正向衔接以后行政执法程序如何处理的问题。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是否应继续作出行政处罚,此问题存在显著争议。秉持 “刑事优先” 原则的观点认为,案件移送后应当终止行政处罚程序或不再作出处理决定,这一立场得到相关工作意见、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十四号)以及最高院针对枣庄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的支持。然而,税务领域存在特殊性,诸如停止发售发票、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措施,与刑罚存在并罚的必要性。此类行政处罚兼具及时性与税务行政特性,无法被刑法完全吸收,二者呈现互补关系。从行刑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亦可看出,立法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行为与刑罚并处预留了适用空间。因此,涉税案件移送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理设计,亟待学界与实务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二,我们要关注行刑衔接正反双向移送机关的管辖问题。我们在管辖上它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问题,因为按照我们的目前的设计,在涉税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移送机关的确定面临多重困境。现行制度规定市级税务局稽查局拥有专司执法权,县区级税务局主要负责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而刑事案件多由基层司法机关管辖。这一制度设计导致正向移送时,市级税务局向基层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可能出现 “门不当户不对” 的情况;反向移送时,基层司法机关应向同级税务机关还是具有执法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移送存疑。对于非经行政机关移送,而是通过其他立案线索或举报开展的行政司法案件,移送路径亦不明确。此外,涉税违法行为常涉及跨区域问题,在税务机关跨区域协同办案受限、涉税数据存在壁垒的现状下,检察机关应向哪一方移送材料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与诉讼效率的提升,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

第三,我们要关注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审查标准严格,要求案件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而行政执法程序在取证技术、能力与目的上与刑事程序存在差异,且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在正向衔接中,行政税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就这些证据中,是否涵盖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其他种类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对于 “等” 字的理解,这个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立法与司法层面均未明确界定。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结果能否在刑事程序中适用,以及具体哪些类型的证据可被采用,亦缺乏清晰规定。在反向衔接中,尽管刑事案件取证程序较行政案件更为严格,刑事案件证据材料若不存在重大问题,作为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依据理论上应无障碍,然而相关细节仍需进一步明确规范。

第四,我们要关注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和效力问题。在反向衔接程序中,当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并向税务机关移送时,需制作检察意见书。但现行法律未对检察意见书应否包含具体精确的处罚种类、数量及意见,以及该意见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鉴于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方面的专业性,如何避免检察机关过度干预,在检察建议书中为税务机关预留合理裁量权,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有误时的救济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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