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治理新形势下的税法功能演进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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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税收理论将财政收入功能视为税收的核心价值,形成 “为国理财” 的单一治理逻辑。然而,当代税法立法实践已呈现功能多元化趋势: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到增值税法等实体税种立法,立法目的条款已突破传统框架,除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外,更强调“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进出口秩序”等多元价值。这种演进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定位相呼应,标志着税法功能已从单纯财政工具向经济调节、社会政策与国家治理工具的复合型转变。
以《增值税法》为例,其立法目的明确纳入 “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突破了传统流转税 “组织收入” 的单一属性;《城镇土地使用税法》通过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环境保护税法》则以 “保护和改善环境” 为核心目标。这种功能拓展要求税法在财政汲取、经济调控与社会公平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
在新业态税收治理领域,平台企业信息报送义务成为争议焦点。2022 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骑手等群体实施信息报送豁免,引发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的理论争议:从量能课税原则看,部分骑手月收入超社会平均工资,豁免可能导致税基侵蚀;但政策底层逻辑在于 “三保六稳”,通过降低平台监管压力维系就业稳定。
这种制度设计暴露出税收征管中的深层矛盾:当平台经济中从业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模糊(如劳务关系与经营关系的界定),其税务处理面临规则适用困境。现实中,平台普遍将骑手报酬按“经营所得”处理,而非按综合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操作虽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抵牾,却成为平衡税收合规与就业稳定的务实选择。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劳动法对新型用工关系的界定滞后,导致税法难以准确适用扣缴义务规则,形成“法律合规性”与“社会稳定性”的实践冲突。当税务机关强调平台 “因技术优势承担更多协税义务” 时,需同步考量税务机关本身的技术赋能责任。税务机关与平台的技术能力差距直接影响义务分配的合理性。若仅强化平台义务而忽视税务机关的技术投入,可能导致征管成本过度转嫁,背离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平台设定了多项义务,但在明确义务的同时,需进一步厘清平台在税法中的主体定位 —— 究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是仅作为第三人。不同主体身份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将面临 0.5 倍至 3 倍甚至 5 倍罚款;若平台并非扣缴义务人,仅以第三人身份存在,却因未履行督促申报义务,同样需承担与纳税人未缴税款等额的 5 倍罚款,这种责任设定或存在失衡风险。从实践情况来看,实际适用 5 倍顶格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此类情形往往涉及纳税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确实需要通过严格执法予以规范和惩戒。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需区分主观过错程度,而统一的高倍数罚款规定可能削弱法律的示范引导功能,尤其在强调“税收良法善治”的语境下,需构建更精细化的责任梯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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