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视角下涉税案件办案的影响因素与争议问题剖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我们观察到诸多人为因素对涉税案件的具体办理产生显著影响。即便刑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部分涉税案件仍存在较大争议。以下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对这些易被忽视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一是地域管辖对案件办理的影响。依据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时均有权进行侦查,但这种宽泛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建议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地域管辖,可将管辖地具体指向虚开企业所在地或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所在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外省市或非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涉虚开案件时,受案款提留制影响,存在较强的趋利性执法冲动。为将案件办成 “铁案” 并留存案款,部分公安机关可能过度追求办案结果,而忽视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适用。
其二,在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过程中,若案件不由企业注册地或涉及主要犯罪利益的行政、刑事机关管辖,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往往仅关注自身办案环节,易忽略诸如虚开税款数额认定、企业补缴税款可能性等重要因素,导致案件办理存在片面性。
二是刑事合规政策的落地困境。当前大力推行的刑事合规政策,在非企业注册地的涉税案件中难以有效落地执行。企业注册地作为税源地,当地税务机关出于涵养税源、解决就业等目的,倾向于推动刑事合规政策以保护本地企业的合法利益。然而,外地公安机关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且考虑因素相对单一,在办理涉税案件时,难以积极推进刑事合规政策,使得该政策在涉税领域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涉税案件里面特别会容易出现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和这些法定代表人被一窝端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导致企业基本上陷入了停滞和整顿,陷入了停滞,这不利于来修复犯罪产生对社会的损害。
三是强制措施适用引发的问题。在涉税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企业主要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常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依赖这些人员的口供去补强税款数额、虚开金额等关键证据。但在羁押状态下,面对涉及数百笔甚至上千笔税款的复杂案件,当事人因缺乏原始资料且无法查阅案卷,其作出的认罪认罚供述难以保证真实性。此外,被羁押的嫌疑人难以获得专家证人或财税、法律专家的有效帮助,而若采取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当事人可通过税务稽查、听证及复议等途径充分申辩观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中介机构在案件中的作用与争议。中介机构在税务违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负面作用。在认定虚开金额及是否构成虚开时,“以鉴代审” 现象较为普遍,尽管行业主管机关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仍以审计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办案机关也倾向于采纳鉴定意见来支持自身证据体系。然而,目前税务鉴定缺乏统一规则,且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差异较大,公安部与司法部规定不一致,导致中介机构常选择性适用对自身有利的依据来证明鉴定资格,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五是虚开金额认定的争议问题。谁有权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税款金额与虚开金额,直接关系到犯罪量刑。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导致的进项税转出且未补缴的金额,是否应全部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或国家税款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从法律角度分析,进项税转出属于行政机关的过渡性措施,不应直接等同于国家税款损失。若将未补缴的进项税转出金额一概认定为犯罪金额,可能与刑法立法本意相悖,值得进一步探讨与明确 。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视角下的涉税案件办理受多种人为因素干扰,在地域管辖、刑事合规、强制措施适用、中介机构作用及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与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法律规定、统一执法标准等方式加以解决,以保障涉税案件的公正办理。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