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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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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协同共进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6-23 17:39:06点击:10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税收犯罪与税收征管紧密相连。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财富增长,人们对税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税痛” 之感愈发明显。税法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盲点和痛点,因其涉及社会各方的税收利益。财税法素有 “顶天立地之法” 的称谓,它关乎国家征税权以及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当下,税收法治更是被视为强国之道。故而,在探讨企业涉税法律问题时,诸多方面值得关注。

以特朗普的关税问题为例,尽管关税只是税法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特朗普发起的关税战,包括对等关税等举措,搅乱了全球经济秩序。近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决了特朗普的相关关税战略,但该案件上诉至美国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暂停了国际贸易法院的禁令,预计此案件最终将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得出结论。特朗普近期还宣称要将钢铁等的关税从 25% 提高到 50%,这一涉及利益的税收变动,让人们深刻体会到税收的影响力。对于我国而言,尤其是税收治理专业人士以及企业家们,更应关注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法律制定与修订方面,涉及民生的法律通常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进程颇为特殊。该法于 2012 年由国务院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财税改革而搁置。2015 年,国务院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原计划于 2018 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当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旨在给社会让利,而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侧重于严格征管,且主要针对个人,为避免抵消个人所得税法带来的利好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暂缓提交。直至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承办单位,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涉税法律问题的重要性,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容忽视。对于此次征求意见,需明确对税收征管法的定位,因为这将影响相关条款的修改方向。2001 年以前,税收征管法主要侧重于国家征税;2001 年修订后,增加了诸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此时可将其视为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利益协调之法。毕竟,国家利益源于众多纳税人的贡献,二者利益息息相关。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应注重培育税源与保障执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人认为这会无限扩大税务机关的权力并限制纳税人权利,例如所谓的 “倒查 30 年” 引发广泛关注。实际上,依据现有法律,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追究并无期限限制,并非随意变更。但在对平台企业的管理中,若简单适用民法商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内企业的纳税义务信息,需谨慎考虑,避免因过度监管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进而影响税源。因此,在修订时应让税务机关充分认识到培育税源的重要性。

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角度来看,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意味着权力的变化。权力的扩大伴随着更大的执法风险,因为部分权力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程序。这就要求起草者和修订者在完善征管法时,充分考虑如何预防执法风险,合理限制权力,实现权力的平衡与规范行使。

此外,税收征管法还具有对外斗争的意义。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如中美贸易战,税收征管法在争夺国际税源、加强国家税收管辖权以及推动税收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起草者具备全局观念,提高站位,从政治高度出发进行修订。

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现行征管法第 88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宜发生争议时,需先缴纳税款再进行复议,复议后才能诉讼,即 “清税前置”。此次修订虽有进步,改为复议前缴税,诉讼前仍需缴税,但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与之对比,关税法第 66 条规定,关税纳税人在争议时复议和诉讼前均无需缴税。同为纳税人,应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参考关税法的这一规定,以维护税收法治的公平性。若能实现这一点,将极大地维护纳税人权益,同时也会增加相关法律事务,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将面临更多案件,但更重要的是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此外,现行税收征管法在诉讼前要求纳税人缴税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因为争议中的税款并非确定的真实税款。为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可考虑在诉讼前按照一定比例预缴税款,最终由法院判决后再确定执行方式。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可能担心的案件增多和税款流失问题,实践经验表明,如海关相关规定修改后案件并未增加,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征管手段的完善,借助现代支付手段监管以及税法中的强制措施,无需过度担忧税款流失。在全国人大下次征求意见时,相关协会应组织专业人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而非泛泛而谈。

在执法行为方面,现行税法中的滞纳金规定存在问题。按照征管法,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8.25%,且可超过本金,这与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规定相悖。为规避此问题,征管法修改稿将滞纳金改为 “迟延金”,但这实际上是对行政强制法的规避。回顾2001年征管法修改时,考虑到当时通货膨胀,年利率较高,且国家对私人财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然而,2004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也相应地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因此,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应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追溯期问题,现行征管法规定对偷、抗、骗税行为无限期追究。从实际情况看,应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欠税情况,若企业长期拖欠税款,应依法处理;对于若干年后发现的以往偷、抗、骗税问题,需谨慎考虑。税法和刑法虽同为公法且具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更强。在刑法中,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 20 年一般不再追究,税法也应设定合理的追溯期限。2015 年的征管法修改稿曾设定追溯期限,但此次修订又将其删除,这不利于社会稳定。

在罚款问题上,现行征管法及修改稿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规定为 50% 以上 5 倍以下,这一标准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罚款不超过 3 倍,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企业严重违法得罪税务机关时,才会被处以 5 倍罚款。考虑到实际情况,罚款标准可适当降低,如调整为 30% 以上 3 倍以下。此外,征管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明确程序和条件,避免无限扩大管理权限。

总之,涉税法律问题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课题。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执法行为规范、追溯期和罚款规定等内容,以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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