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电商、虚拟货币等新型手段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司法定性与辩护要点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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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反洗钱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局经侦部门联合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全国多地发生地下钱庄犯罪,有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虚拟货币等新型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涉及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外汇安全、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同时也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权益。
新型犯罪应该如何定性,通常缺少判例和理论支持,这也为我们辩护工作抓住要点带来困难。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定性,律师则应围绕事实和证据寻找辩护要点并形成辩护观点。
一、主要涉及的罪名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金流或货物流,利用跨境电商、虚拟货币的隐蔽性虚开发票,符合“无真实交易虚开”或“虚构交易金额”等情形的,构成此罪。根据虚开金额、次数及后果,量刑可从拘役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若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虚构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单独构成此罪。若行为人虚开发票后既用于骗税又用于抵扣税款,可能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若虚开发票行为与走私相关联(如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逃避关税),且偷逃应缴税额达到立案标准(通常5万元以上),则构成走私罪。
4、洗钱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若以进出口业务为起源,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给有向国外转移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非法换汇、支付结算业务,或者为走私药品化妆品、境外购置资产等提供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或者通过资金结算配合其他公司从事骗取留抵退税地下钱庄结算资金,涉嫌洗钱罪,或者从事非法经营外汇犯罪活动。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153条(走私罪),第191条(洗钱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对跨境电商税收监管的专项文件(如“打击三假”行动政策)。
三、司法实践中的定性规则
1、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若多个行为相互独立(如虚开发票与走私分属不同环节),可能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若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如虚开发票是骗税的手段),则可能择一重罪处罚。
2、新型手段的认定
跨境电商:司法机关会重点核查交易真实性,包括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匹配性,以及境外主体是否虚构。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可能被用于掩盖资金流向,但通过链上数据分析仍可追踪,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规避监管。
3、共同犯罪的认定
跨境电商平台、支付机构、货代公司等明知或应知虚开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共犯。三、量刑加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如涉及国家税收损失巨大、集团犯罪、利用职务便利等)。
四、量刑加重情节
跨区域、跨境作案或使用高科技手段逃避侦查。
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
五、辩护要点
1、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如“代购”模式中的真实货物流)。
2、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或走私、非法经营的故意(如被蒙骗参与)。
3、证据链是否完整(如虚拟货币交易与虚开发票的关联性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