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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借贷关系认定裁判要旨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5-23 17:14:54点击:106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一、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等,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及其内容——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其诉请应被驳回——王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作伙伴之间相互转账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转账凭证也未备注用途或附情况说明,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主张系处理合伙事务转账,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刘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四. 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某美诉郑某铨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系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当事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后,另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六.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并举证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童某诉某艺剪理发店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典型案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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