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案例精选|技术发展致使员工工作被AI取代,是否属于“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14 19:33:02点击:82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6月30日。某科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你所在的岗位编制已经撤销,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公司与你就劳动合同变更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公司现通知你,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3年12月26日单方解除”。

刘某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1815.42元。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主张公司原有传统人工采集地图数据业务被AI机器采集数据取代,已不需要人工的作业员去采集和制作,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将出现成本过高等对公司显失公平的状况,故公司基于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取消传统地图业务转为汽车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汽车智驾、智云、智舱、智芯),公司的调整旨在适应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随着AI取代人工,经济大环境持续的下滑,本次调整是公司为了继续生存所必要且必需的转变。刘某所在的导航产品部被取消,其岗位被撤销,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2024)京01民终11896号

二、争议焦点

技术发展致使员工工作被AI取代,是否属于“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本案而言,科技公司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公司取消传统地图业务转为汽车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然而,该主营业务调整并非前述法律规定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科技公司主张原有传统人工采集地图数据业务被机器采集数据取代,属于地图数据获取技术的更迭,亦与科技公司提交的基地项目汇总、基地负责人离职信息、基地合同及退租协议可相互印证,但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均与刘某所在部门不同,不足以证明科技公司取消导航产品部系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加之,科技公司提交的系统沟通记录仅可显示裴某曾尝试与刘某沟通,曾提出补偿方案,但未见有变更劳动合同之协商信息。结合上述几点原因,该院确认科技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科技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其公司因科技发展、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公司作出经营策略与业务的调整,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本身即受市场变化、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该些因素属于科技公司在正常经营中应能预见的风险,科技公司所述的情形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另,现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司相关业务、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后,与刘某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过协商,其径行以此为由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认定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并无相关条例或解释对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明确或说明,因此对于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仍参考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本条文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说明中所列举的情况显然已无法涵盖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也呈现出不同的裁判倾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司法实践中,北京地区法院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更倾向于审查变化的“被动性”特征,即判断该变化是否源于企业自主商业决策和可预见风险之外的外部不可控因素。例如本案,法院即认为科技公司主张的业务转型系基于技术进步、市场环境变化作出的战略调整,本质上属于企业主动进行的经营策略优化,不同于企业不能预见的外部情势变更。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给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判断用人单位因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而进行规模性裁员或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解除,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如何与时俱进以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平衡技术进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微信图片_20250321211626.jpg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998-2139、132925392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