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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母子公司投标有新规,这些操作可能被判无效!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07 19:28:50点击:128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子公司的利益具有统一性,如允许其参同一标段的投标,二者很容易针对投标活动做出对整体最有利的安排、部署,势必对其他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竞争。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性,《招标投标法实施例》禁止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司与其参股(非控股)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此限。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部委令第 23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二、实务建议

1. 审查招标文件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对“关联企业投标”的限制条款。若未明确禁止,需向招标方书面澄清,避免后续争议。

2. 避免利益冲突

 即使招标文件未禁止,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投标可能引发“串通投标”质疑(例如报价异常接近、技术方案雷同等),建议优先选择一方参与。

3. 法律风险提示

 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即使中标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结语

原则上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除非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合规操作需以招标文件规定为核心依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来源:企业合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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