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里的职务犯罪案件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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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能想到的解释是,去年审结的案件中有去年之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对于第二个问题,则可能是去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截止二会前尚未审结。至于其他原因,还是略过不写了,
对比职务犯罪案件人数和行贿犯罪的人总数,也有很意思。职务犯罪的人数是行贿犯罪人总数10倍左右,当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受贿罪已经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其他罪名的比例相对还是很低的。根据我办理受贿案件的经验,一个人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超过10个人应该是很容易的,也就是说,行贿人的人数应该是受贿罪人数的10倍左右。
然而,根据两高披露的数字,司法实践中,则恰恰反过来。行贿人被处理的非常之少。去年审查起诉的300多行贿人,平均到每个省,连100人都不到。
为什么处理这么少的行贿人?
原因也不复杂:因为需要这些行贿人的口供来坐实受贿人的事实。一个行贿人往往不止给一个官员行贿,如果将这些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并处理了,则在下个受贿案件中,其可能就不开口了。
所以,对于行贿人,侦查机关的策略往往是“放水养鱼”,只要配合做了口供,无论事实是否存在,笔录签了字就作数,则不会对其处理。等到办下个案件,又和这个行贿人又关系时,再把这个人叫到询问室做份笔录结束。
本应是犯罪嫌疑人的行贿人往往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案件中,而且办案人员也都习以为常。无论这些行贿人的口供是否属实,往往也就被认定为属实,金额往往就是这么来的。
我曾经和一些行贿人接触过,这些人的说法一贯是:JW让我这么说的,我也没办法。我问他们能否重新做个笔录时,他们都坚决不肯,担心会影响自己在本地的生意或生活。
所以,如果接下来行受贿一起处理的,估计大概率办起案来没这么容易了,我想,这也是留置期限需要延长的原因之一吧。
毕竟,没几个人能扛过这么久的留置期。如果在本地还有生意,随便一句让工商税务去查查公司就能让这些行贿人彻底投降。
因此,对于这些行贿人来说,这个趋势并不是什么好事,以后很可能无论是否配合都要被处理,无非是轻重而已。
对于受贿人来说,更是如此。如果行贿人开了口,受贿人不开口,等到移送起诉,公诉人一定会认为受贿人认罪态度恶劣,建议法院从重处理。

我看到最近刚刚判决的东方网总裁徐世平,受贿罪金额2600万,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这个刑期并不低,估计大概率自首、立功都没争取到。
实际上,如果案件本身有问题,还是可以考虑争取一下的,尤其当事人自己,虽然很难。如果自己都放弃抗争的话,仅靠律师的庭审辩护,恐怕很难有实质性改变。我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金额还超过这个金额,但案件本身问题很大,当事人抗争的比较厉害,最后的量刑在十年以下。
如果仅从案发趋势上看,显然,反腐的情形不容乐观。
但这些案件中,到底有多少案件的质量是经得起考验的,恐怕也不容乐观。就个人的经验来说,离真正的法治反腐还有不小的距离
以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其中一个人被认定为“被索贿人”,金额接近千万。如果只看笔录,基本看不出什么问题。于是,我决定找这个证人核实情况。
结果让我大吃一惊,这个人说,这个案子案发的前两年当地JW就一直找他,让他承认这笔借款是受贿,他不肯,后来就一直找他。无奈之下,他说,如果想让我承认,必须让受贿人给我打电话。
于是,当地JW让当地公安找了个理由把他从外省监狱提到本地看守所,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让受贿人给其打电话,要求其承认“被索贿”。
后来,在笔录中,这起借款就成了“索贿”。但就这笔“索贿”的金额,刑期就在十年以上。
不出意外,很多案件都是这么来的。只是,如果不去亲身经历,很难相信这是真的。

高级别的职务犯罪人还能在媒体里留下一鳞半抓,更多的低级别职务犯罪人和行贿人都杳无踪迹,只是一个数字而已。不得不说,这些人和我们一样,就像尘世沙,被风一吹就散了,没能在时间里留下痕迹。
总有一些力量让人感到无力和窒息,如同庞大的怪兽,吞噬和碾压着一切。
来源: “赵森写字的地方” 公众号
作者:赵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