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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用人单位未履行在先义务径行依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不利的处理,实属规避自身法定义务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07 20:47:27点击:276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1日,唐某某入职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空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唐某某岗位为飞行员。某航空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具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合同中约定,唐某某的每月工资为1630元。2019年1月28日,某航空公司签发了《江南航空飞行员停飞单》,唐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起被技术停飞。停飞原因为:1、执照签注机型资质过期:2013年4月13日签注A320机型PIC资质后至今,期间未完成或未通过A320熟练检查和其他机型改装实践考试,机型签注时间超过6个月,机型资质过期。2、技术评估未通过:(1)2018年3月9日,唐某某同志在青岛参加借调江苏公务航空的CRJ200机型飞行技术能力模拟机评估,结论为未通过。(2)2018年12月7日,唐某某同志在成都参加借调西藏航空的A320机型飞行技术能力模拟机评估,结论为未通过。2019年3月30日,某航空公司的集团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制定了《新誉宇航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但其中没有飞行员参加,该规定也为充分征求飞行员群体的意见。该规定中第8.1.4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将批准后的借调方案通知相关飞行员并签字确认,公司所属飞行员需按要求执行借调方案。如非公司和借调单位造成借调失败,公司将根据借调公司的面试评估情况或者技术能力评估报告进行降级、停飞等处理,原则上第1次借调失败,不再发放3万元补贴,第2次按飞行最低岗位发放薪资。借调失败的,在公司未做出评估意见前,机长5万/月,在公司做出评估意见后,根据评估意见发放工资,如进行停飞处理,按飞行员所属地最低保障工资发放。某航空公司目前尚在筹建阶段,仍在等民航总局批准,自身没有提供飞行训练的能力和资质。唐某某认为,自己没有配合借调的义务,借调失败主要系某航空公司无从事航空飞行业务的合格资质、无法提供飞行训练导致,主要责任在某航空公司。

唐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实发工资均为80000元/月。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唐某某的实发工资为5000元/月,11月实发工资4688元,12月至2020年1月实发工资为5000元,2月实发工资为2908.95元。目前,本案所涉及的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扣发工资实际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唐某某后申请劳动仲裁。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396号仲裁决定书: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某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扣发的工资合计827403.05元。2、某航空公司向唐某某提供约定的飞行员工作岗位。3、对于唐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某航空公司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某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唐某某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扣发的工资合计827403.05元;二、驳回某航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航空公司负担。某航空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2)苏04民终1014号】

二、争议焦点

某航空公司能否依据其规章制度《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唐某某作出降薪处理。

三、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就过往事实或行为对劳动者作出不利处理;用人单位制定涉及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方式讨论的,职工代表中应有该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代表参加讨论,方能认定为法律所要求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苛以义务的条款,作出对劳动者不利处理的,还应判断劳动者该所负义务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无履行在先义务。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在“长期借出飞行员”部分规定,“公司提供借调机会……如非公司和借调单位造成借调失败,公司将根据借调公司的面试评估情况或者技术能力评估报告进行降级、停飞等处理,原则上第1次借调失败,不再发放3万元补贴,第2次按飞行最低岗位发放薪资……借调失败的,在公司为作出评估意见前,机长5万/月,在公司作出评估意见后,根据评估意见发放工资,如进行停飞处理,按飞行员所属地最低保障工资发放”。某航空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29日的会议纪要显示,某航空公司对“借调失败”解释为“对方公司要求拟借调人员参加各类评估、取得资质所需参加的训练及后期的运行,借调人员在上述环节因个人原因没有达到对方公司的要求,造成未在对方公司进行实际运行或者运行被中止,返回某航空公司的,即理解为借调失败”。某航空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发《江南航空飞行员停飞单》,认为唐某某参加借调江苏公务航空的CRJ200机型飞行技术能力模拟机评估未通过、参加借调西藏航空的A320机型飞行技术能力模拟机评估未通过,将唐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起予以技术停飞,并于2019年4月起对唐某某降薪。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溯及既往问题

任何一种行为规范均是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被规范对象遵守,其背后法理基础在于该规范对将来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被规范对象事先知道哪些行为或事实不被规范所允许。若旧事依新规担责,被规范对象的安全感将荡然无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同样只应对其生效后的员工行为起规范作用,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尤其是对劳动者具有惩戒性质的不利规定,不应追溯适用于规章制度制定前的过往事实或行为,但有利于员工且单位自愿执行的,或相关规定在规章制度制定前本就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等情形可以除外。

涉案《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中前述降薪处理的规定并无劳动法领域的明确法律依据,故应参照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不得适用该2019年4月1日才建立的规章制度对照此前的事实对唐某某作出降薪处理,否则有悖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

二、关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包括“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规定中“经全体职工讨论”体现了讨论参与者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单位员工的立法意旨,故即使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这一方式,参会代表也应涵盖用人单位各岗位或各类型工种,否则特定岗位或工种的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相当于未作针对性协商,有关于这部分劳动者的规定实质仅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利益显有失衡。

涉案《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该规章制度所经过的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会议签到表显示,参会表决人员并无飞行员代表,既然该规章制度主要涉及飞行员的切身利益,那么飞行员这类劳动者参与讨论并表达意见就属于民主程序的必然要求。现本案中的规章制度制定时,职工代表中缺乏飞行员代表,则显然不能体现前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平等协商。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问题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在规章制度中制定了要求劳动者达到某种技术能力的要求或条件等劳动者负担义务的条款,应当兼顾该等技术能力要求的特殊性、专业性,并结合特别法律规定,判断劳动者该所负义务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无履行在先义务。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某航空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6.1条也明确约定,某航空公司应当对唐某某进行业务技术等教育和培训。由此可知,某航空公司为其所属的飞行员唐某某实施充分的业务技术训练使唐某某达到安全飞行技术标准,不仅是劳动合同所明确约定的义务,也是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保证飞行安全”这一法定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

某航空公司将唐某某予以技术停飞,现有证据仅是某航空公司认为唐某某存在两次拟借调但未能通过模拟机评估、属于借调失败,并无证据证明某航空公司或拟接收借调的航空公司对唐某某实施了充分的业务技术训练,而充分训练是考核评估的前提,亦是某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某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尚在筹建阶段、自身没有能力和资质提供训练,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以委托等方式履行对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的义务,即使涉案有关降薪处理的规定属于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认定属于某航空公司和借调单位的原因造成借调失败。现某航空公司在具体执行前述规章制度时仅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对有无充分训练未作考量,实质属于规避了其法定义务。

鉴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某航空公司对唐某某的降薪处理明显缺乏理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支付唐某某被扣发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依据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过往行为作出不利处理的问题。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应溯及既往,尤其是对劳动者具有惩戒性质的规定,不得追溯适用于规章制度制定前的行为。此外,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特定岗位的劳动者代表应参与讨论,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协商。本案中,某航空公司制定的《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未经过飞行员代表的参与,且未履行对飞行员的充分训练义务,导致借调失败的责任应归咎于公司自身。因此,法院认定某航空公司对唐某某的降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支付扣发工资。本案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履行其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及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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