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又未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虽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公司仍应支付赔偿金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一、前言

本案(2024)苏01民终14161号,为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生产经管需要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同履行中,由于原岗位撤除,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异地调岗,但劳动者不同意仍在原工作地打卡,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的程序不合法,应支付赔偿金。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为:……甲物业公司最迟应当在起诉前补正并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履行通知工会法定程序的证据,但甲物业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在未能提供有效送达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甲物业公司上级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尚不足以证明甲物业公司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已经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故对甲物业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事实情况:

2020年5月1日,王小强入职甲物业公司。王小强(乙方)与甲物业公司(甲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甲方招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为物业相关的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甲方分子公司及甲方关联公司承接业务所在区域内;鉴于甲方业务的性质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生产经管需要合理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
王小强的原岗位为礼宾,后王小强工作的岗亭撤除。
2023年12月30日,甲物业公司向王小强发送《工作地点异动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工作需要,现我司根据双方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法规,就近安排等最大化减少对你工作和生活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你去我司承接的其他项目工作。工作地点异动后,你的工作岗位相关情况如下:新岗位为客服岗;劳动合同内约定基本工资不变;工作地址:江苏省某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林周东路与吉印大道交汇处某某物业服务中心(因同城调动给予200元/月的交通补贴);异动开始日期2023年12月31日9:00时起。现特通知你于2023年12月31日9:00时前前往以上新工作地点开始工作。”
2024年1月3日,王小强向甲物业公司发送《调岗异议告知函》,认为甲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调岗通知,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绩效考核标准、薪资架构等具体情况与其协商,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王小强将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2023年12月31日,王小强未按要求至新岗位上班。甲物业公司先后向王小强发送催促到岗函和旷工通知书,王小强收到后仍未到新工作地点上班。
2024年1月15日,甲物业公司向王小强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连续旷工十六天,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决定于2024年1月16日解除与你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甲物业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德信公司工会委员会函复同意解除。
王小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16元。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本案中,甲物业公司因王小强原工作岗位已撤销,将王小强调整到甲物业公司其他项目上从事客服工作,对王小强作出岗位和地点的调整未超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范畴。考虑到通勤路程的增加,甲物业公司增加交通补贴以减少不利影响,甲物业公司对王小强的工作安排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王小强拒不服从甲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构成旷工的事实。甲物业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解除与王小强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王小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小强不服,提出上诉。
四、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甲物业公司支付王小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13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甲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该争议焦点实际涉及两个问题:1.甲物业公司对王小强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2.甲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1、关于甲物业公司对王小强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问题。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甲物业公司招用王小强从事的工作岗位为物业相关的工作;王小强的工作地点为甲物业公司、甲物业公司分子公司及甲物业公司关联公司承接业务所在区域内;鉴于甲物业公司业务的性质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物业公司根据生产经管需要合理变更王小强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王小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本案中,甲物业公司因王小强原工作岗位已撤销,将王小强调整到公司其他项目上从事客服工作,对王小强作出岗位和地点的调整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且甲物业公司在《工作地点异动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工资不变,同时考虑到通勤路程的增加,甲物业公司将增加交通补贴以减少不利影响。甲物业公司对王小强的工作安排符合双方约定,亦具有合理性,王小强理应遵照执行。但王小强拒不服从甲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虽然其仍在原岗位出勤,但已构成实质性旷工,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
2、关于甲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甲物业公司最迟应当在起诉前补正并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履行通知工会法定程序的证据,但甲物业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在未能提供有效送达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甲物业公司上级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尚不足以证明甲物业公司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已经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故对甲物业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甲物业公司与王小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虽然王小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工会程序,本案中甲物业公司仍然构成违法解除,故王小强有权要求甲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部分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来源:周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