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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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一、案情简介
一、2021年8月10日,济南中院就某油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向某油田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某油田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其回购的2.7万余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收到退货后10日内向某油田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877889.51元。
二、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生效已经超过60日,某油田公司未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经济损失877889.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三、济南中院立案执行后,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某科技公司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称,某油田公司至今未履行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应依法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
四、2022年9月29日,济南中院作出(2022)鲁01执106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
五、某油田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鲁执复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复议请求。
六、某油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申诉请求。
二、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根据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某油田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即在某油田公司于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将回购的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才负有向某油田公司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的义务。
2.根据济南中院已查明的事实,某油田公司尚未向某科技公司退还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此情形下,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与(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内容不符,济南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四、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某油田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即在某油田公司于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将回购的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才负有向某油田公司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的义务。而根据济南中院已查明的事实,某油田公司尚未向某科技公司退还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此情形下,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与(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内容不符,济南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五、实务经验总结
1.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2. 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见延伸阅读案例2)
六、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03
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
八、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生效判决判令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申请执行也将导致另一方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案例1: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
最高法院认为: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除判令北川某科技公司向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外,还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须同时向北川某科技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及部分剩余材料、撤出施工现场等,属于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故四川某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绵阳中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中的支付工程款义务,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北川某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维持上述判项内容的同时,还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向北川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绵阳中院以该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于2018年9月21日恢复执行,并多次与双方沟通确认利息、迟延履行金数额,并在(2018)川07执恢206号通知书中对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进行了抵扣。北川某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且直至北川某科技公司2019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四川某工程公司时,四川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北川某科技公司一案仍尚未终结,在此情况下,北川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裁判规则二: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案例2: 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判决第一项判项为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搬离案涉停车场,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某相应补偿。上述两义务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执行依据涉及此种对待给付的,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质言之,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准此以言,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的条件为: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某相应补偿。在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该项补偿义务之前,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单方面强制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而从案件执行情况来看,因双方所订《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的相关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而双方现在亦未能就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在实际上没有履行其补偿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故执行法院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相关执行申请,处理结果正确。唐山中院异议、河北高院复议程序维持该处理结果,结论并无不当。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