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安部门对拒执行为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护权益?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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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能够自诉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阅读提示:若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申请执行人又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拘执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贺某某、林某某支付湘越公司货款22.3万元及利息。二、执行法院向贺某某、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某某始终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两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三、2015年10月13日,湘越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四、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法院”)提起自诉。五、2016年4月,法院发现在法院执行期间林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交易一百多次,存款流水累计131,719.84元。六、湘潭法院认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一审判决林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某某不服并上诉。七、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认为,判断林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审查了以下要件。一、主体上需为特殊主体。必须为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林某某为有义务执行判决的人。二、主观上需为故意。林某某明知该判决已经生效而故意不执行判决。三、客体上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得抗拒执行。维护判决、裁定的执行,就是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四、客观方面上需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林某某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五、申请执行人满足提起自诉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一、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能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而提起控告及自诉(详见延伸阅读3)。二、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据要基本证明被执行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且需要证明,申请执行人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在司法实践中,邮寄“请求立案侦查的申请书”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因此提起的自诉法院不予受理(详见延伸阅读5)。三、自诉的管辖法院系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若拒不执行调解书,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五、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需要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该条款明确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经说服,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该条文是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统一规定,也包括拒执罪案件。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第二百三十一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编者注:现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款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编者注:现第二百一十二条)第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百二十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法院判决
以下为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不申报财产情况,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来源
《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事裁定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刑终字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案例四)(现有检索结果显示该案文书未公开)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即使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可以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提起自诉。
案例一:《藏某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八)
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与被告藏某稳、杨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119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杨某已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12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稳,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年8月21日,藏某稳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04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14日,藏某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藏某稳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人民币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某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藏某稳亲属应其要求已代为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205088元,被告人藏某稳对此事表示认可。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稳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提起自诉。
案例二:《李某2二审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167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基本证明被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简村村民委员会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控告三被起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自诉不予受理。
案例三:《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刑终251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调解书为内容作出的执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作出执行裁定为前提,而本案的调解书在执行中,仅作出了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并没有作出执行裁定,因此,上诉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书,控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指控与法无据。
4、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提起过控告的证据,其自诉不予受理。
案例四:《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69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必备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朱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其所提刑事自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诉案件受案范围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朱某所提控告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5、邮寄“请求立案侦查的申请书”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其自诉不予受理。
案例五:《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刑终51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本案的关键是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行为。同时,自诉人向公安机关邮寄“请求立案侦查的申请书”,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出具任何意见,亦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综上,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苗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6、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其自诉不予受理。
案例六:《陈某、戴雪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刑受终字第15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陈某、戴雪君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并不能证明在涉案判决生效后陈某、戴雪君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以缺乏罪证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7、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经说服,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七:《高仁杰驳回通知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刑申1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具备相应情形,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该条款明确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经说服,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统一规定,也包括你自诉高某某、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综上,你所提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来源:保全与执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刘梦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