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单位未转移人事档案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能否主张退休金待遇损失?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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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付某,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1993年1月,付某入职大商公司工作。2014年1月,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付某档案保存在公司处。2017年6月28日,付某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由于公司未及时转移档案未办理。公司对付某退休后可每月领6420元退休工资无异议。2019年4月17日,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档案转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相应解除手续并支付退休金待遇损失513,600元(6420元/月×80个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不受理的仲裁裁决,付某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473号

二、争议焦点
大商公司未转移人事档案导致付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付某能否主张退休金待遇损失?

三、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公司未及时转移档案,导致付某无法领取退休待遇,应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二审判决:公司未能依法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导致付某未享受退休待遇,应当赔偿。
二审审理查明,公司在一审宣判后,于2020年1月7日向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同日,公司将档案转交至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审法院认为,付某于2014年1月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二审中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付某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公司未能依法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导致付某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受到损失,原审判令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公司提出的付某须持有档案接收单位调档文书才能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主张,因其此项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过错未及时转移人事档案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