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动态化精细化辩护 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案发:当事人A的近亲属来到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就A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进行法律咨询,姜田龙律师和唐欣律师进行了全程接待和咨询。
当事人A在一家某信息咨询公司负责代办签证工作,该公司9名工作人员因为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经初步了解,A参与的骗取出境证件数量达数十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尽早掌握案件细节和具体证据,带着法律和问题及时会见A,成为律师的首要任务。

一、及时会见,了解案情,答疑并解惑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次日就来到看守所会见A,在其确认同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后,询问其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其关于案件具体情况的介绍。通过A的讲述,本案案情浮出水面:
W某于2010年创立案涉公司,同时经营代办签证业务。该公司分为咨询部、申请部两部门。咨询部负责招揽客户、收集客户资料、收取签证费用、为客户提供面签及入境前培训,申请部通过润色银行流水、修改图片、伪造工作证明等手段为客户优化材料,并为客户预约面签、上传申请资料。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W某家中及公司内将相关人员带走并进行讯问,分别为W某,总经理H某,咨询部负J某等三人,申请部A等四人。
A表示,她对W某在境外为客户介绍工作的事情不知情,其仅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老板W某的要求为客户优化材料,因为工作认真负责、效率高而比其他员工办理了更多签证业务,没有想到会涉嫌违法犯罪。
辩护律师根据A的陈述和法律困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对骗取出境证件罪进行了阐释和回应,并向其介绍了刑事诉讼程序和律师服务内容与未来工作方向,坚定其信心。
二、法律检索,分析案情,突出不为罪
通过当事人了解到的案情且与承办警官沟通后,公安机关认为A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要根据是:A帮助他人伪造工作单位、银行流水等信息资料,为骗取外国签证提供实质性帮助,其行为妨害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构成该罪。
辩护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在尚不能阅卷的情况下,从法律理解与适用层面认为A等人不构成该罪,即A的行为不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并论证如下:
(一)A没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一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构成该罪需行为人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因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重要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该目的的,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本罪。
二是刑法第319条在描述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后,还要求“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表明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出境的,并不等同于偷越国(边)境。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民在未有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前提下,持本人出境证件、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出入境理由不是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中规定的审查事项,更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对刑法作出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刑法规定本罪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准出境的人员偷越国(边)境。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所持的系骗取的出入境证件,但不存在不准出境的人出境的风险,此时不能认定实施了骗取出入境证件的人构成本罪。
为佐证上述观点,辩护律师同时查阅了知名法学家和权威著作的类似观点,并加以引用和说明。
(二)A等人的行为没有侵犯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
骗取出境证件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节,该罪侵犯的客体为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规定本罪,不是为了保护取得护照、签证的正当方式与秩序,不是为了保证中国公民在境外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声誉,只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出境管理秩序。”本案中,A等人帮助他人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而非中国的护照或入境签证,在持有案涉签证的人员身份真实且没有逃避边防检查的情况下,A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制度、国(边)境管理秩序,而非我国相关秩序。
(三)A虽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但可能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A因帮助客户优化材料而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即使其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也可能因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罪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这种风险确实存在,需要全面准确地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辩护律师将上述观点与A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并基本确定辩护策略:一是即使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A也仍然可能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定罪处罚,但至少取得从重罪到轻罪的结果,因此仍然应当坚持无罪辩护意见。二是通过无罪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在量刑方面取得有利条件。三是在哪一个诉讼阶段以何种方式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以辩护律师的决定为准。
三、据理力争,仍被批捕,辩护暂受挫
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既是辩护律师揣度公诉人观点,也是公诉人获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以此为依据来指导公安机关针对性取证、完善证据、补充漏洞的好机会。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全面无保留地向未来检察机关披露辩护意见与策略。
针对本案,考虑到A即使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但其仍然可能被认定涉嫌其他罪名,为防止侦查机关同时针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证据收集或者补充关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目的的证据,增加未来案件的辩护难度,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后,辩护律师最后确定书面文件做罪轻辩护,全力争取不批准逮捕结果,但应在与检察官口头交流中提出无罪观点,且以法律适用问题为论证主体内容。
辩护律师拟写了《不批准逮捕申请书》,该文书以A为从犯、初犯、认罪悔罪、孩子尚小等理由,认为对其无批准逮捕必要,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提交上述《申请书》时,辩护律师也提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的参与制作15件出境证件的刘某某骗取出境证件案的不起诉书作为参考案例。
辩护律师还与检察官进行了面谈,在简要说了罪轻辩护意见后,重点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办案人认为A等申请部员工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对骗取出境证件的作用较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咨询部员工更大,且A本人在起诉意见书的位次较为靠前,因此暂不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两天后,除参与制作15件以下出境证件的3人未被批准逮捕外,其余6人均被批准逮捕。
尽管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但当事人仍然被批准逮捕,这无疑给辩护律师带来了极大的挫败感。
四、动态追踪,重点明确,力争果最优
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A,告知其案件进展并与其确认后续辩护工作内容。最终确定以缓刑为主要目标,但不放弃无罪辩护意见的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经查阅卷宗,确认A确实不具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签证的目的,A的客户不存在不准出境的情形且均是通过我国正常出境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后出境,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辩护意见,并提交给检察机关,也多次与检察官针对A是否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深入沟通,同时关注案件其他方面的进展。
(一)发现同案人被取保候审后,及时调整沟通重点和方向
辩护律师在调阅补充侦查卷宗时发现,检察机关于2024年7月向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决定对咨询部J某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敏锐的意识到,这是A取保候审并未来获得缓刑的宝贵转机。
J某是咨询部员工,直接参与帮助客户骗取签证65份,办理份数多于A。经了解,办案机关对J某进行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因是认为其没有深度介入弄虚作假活动,其行为对骗取出境证件的作用较小。按照这一观点,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证明A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J某更小或者A所在申请部的作用比J某所在的咨询部更小,那么,在J某已经取保候审的前提下,就更易于说服检察机关对A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立即会见A,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详细询问两部门之间的关系、业务流程、收入情况后,结合卷宗材料,从四方面论证申请部对公司业务的重要程度低于咨询部以此为重点拟写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机关很快对A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值得指出的是,A是申请部办理签证数最多的员工,其取保候审意味着在看守所羁押的其他申请部员工均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帮助A本人与家人重聚,也惠及其他同案人。
(二)在原无罪辩护意见基础上,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结合公诉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强调无罪的重要法理根据
在该补充辩护意见中,辩护律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第四项 “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境证件”入罪之规定,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这一人权普遍性原则。公民享有离开国家的权利,只要持本人真实证件、经边防检查后出境即未破坏我国边境管理秩序,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因此,《解释》将“虚假出入境事由”列入“偷越国(边)境”行为属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为论证这一观点,补充辩护意见一方面引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发言来证明《世界人权宣言》是我国明确指出需践行的重要文献,另一方面也论证“审查公民出境理由”的相关规定实质上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系《解释》对法律规范的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该意见提交后,辩护律师继续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虽然,检察机关不认可上述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以相似的案件在外地审判实践中均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量刑为由,不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提出能否对A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在整个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一直持续跟踪案情的进展,不放过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形和证据,至少提交三份以上法律文件或案例检索结果,多次会见当事人,不间断与检察机关沟通,以动态化的精细辩护方式开展辩护活动,为案件的良好结果奠定基础。
经过辩护律师努力,在案件即将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时,检察机关同意对A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明确写明“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在庭审活动中,辩护律师重点发表罪轻辩护意见,简略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确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在审判阶段,虽然辩护人坚信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但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下,经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辩护人决定在庭审中应该在确保缓刑的基础上适度表达无罪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除我们精要简洁地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外,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均进行罪轻辩护。庭审活动基本达到期望的效果。
五、案件结果:终获缓刑,实现当事人的预期
刑事判决书认定:
W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A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W某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证明辩护律师对案件走向的预估完全正确。如果辩护律师仅单一的选用无罪或罪轻辩护策略,A大概率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虽然最终没有取得无罪的完美结果,但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精细论证,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并以专业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的辩护活动,最终使当事人得到缓刑的预期结果。事后,为表示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感谢,当事人制作了锦旗并送到律所。
六、办案启示:以动态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一)精专的法律分析能力是实现动态化精细化辩护的前提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往往直接决定相关案件的结果。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从司法解释用语与刑法条文、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冲突的角度,从行政法的规定、权威学者的意见、国际法原则等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精准专业的论证,以动摇司法人员的定罪决心,为未来的量刑辩护打下基础。因此,辩护意见的专业与周延与否与量刑协商的结果直接相关,精专的法律分析能力是辩护律师最可凭借的武器。
(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动态化辩护意识与活动必不可少
刑辩战场和交锋场景无处不在,辩护律师必须具有动态化辩护意识。因此,尽早弄准摸透案情,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捕捉任何可能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环节或变化,充分利用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内的所有有利于当事人的制度和情形,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或重点,不放过任何可能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机会。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在论证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坚持动态化辩护意识,在获知其中一个同案犯被取保候审时,立即转换辩护主攻方向,最终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机遇永远是为有准备的人准备的”,这是对动态化精细化辩护的最好诠释。
(三)以无罪意见促缓刑的辩护策略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件,正确的辩护策略必不可少。在本案中,检察官在临近提起公诉的关键时刻同意对A变更强制措施并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一方面得益于检察官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加持,但也与辩护律师一直坚持的无罪辩护意见以及在发现J某被取保候审后第一时间补充的罪轻辩护意见相关。在其他案件中,相对于罪轻辩护的案件,检察机关对可能无罪的案件,尤其是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更愿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从宽幅度。此时,以无罪辩护意见作为取得轻缓化量刑结果的策略是较为有效的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手段。

结语:刑事辩护,是知识、经验与勇气的艺术,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这无疑对辩护律师提出更高的技能要求和执业标准。从这一点来看,动态化辩护意识是执业技能的重要体现;精细化辩护思维是执业效果的关键量尺。因此,坚持动态化精细化辩护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是为记
二〇二四年岁末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来源:姜田龙、唐欣、中联大连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