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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母公司董事对子公司同样负有忠实义务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05 11:24:17点击:45

案件索引:

李某、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686

裁判要旨:

关于李某是否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首先,李某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原审查明,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某担任美谷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在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篡夺美谷佳公司的商业机会。

其次,李某对华佗在线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某对美谷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

第三,李某实施了损害华佗在线公司利益的行为。华佗在线公司于2014年1月已经获得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省二医系在与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德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后,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根据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新民等资本方在经营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某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美谷佳公司股东会同意,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

据此,原判决认定李某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一、美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11月21日,李某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华佗在线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3日,2015年6月17日,华佗在线公司股东变更为美谷佳公司(持股100%),友德医公司设立于2014年8月7日,股东为黄某(持股10%)和吴某(持股90%),2015年2月28日,友德医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某(持股62%)、董某(持股2%)、杜某(持股6%)、宜华地产(持股20%)、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持股10%)。

二、2014年1月10日,省二医和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平台、检验分析中心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应急无线医疗项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的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2014年9月23日,李某和省二医提交了省二医盖章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的《通知函》和美谷佳公司盖章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的《通知函回复》《通知函》载明:我院决定中止与华佗在线公司所有合作项目,特此函告”。《通知函回复》载明“同意省二医通知函中提出的终止合作意见”。

四、2014年10月25日,广东省卫计委向省二医发出粵卫办函〔2014〕445号复函,同意省二医建立广东省应急医疗网络中心和网络医院。同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视对方为广东省内唯一的合作方,双方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并对用户提供网上诊疗、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同时省二医承诺未来各项相关网络医院的权利永久且唯一地授权给友德医公司行使,截止至10月31日,友德医公司总资产5618536.44元,净资产4918536.44元,净利润-81463.56元。

五、2014年12月4日,宜华地产发布《对外投资公告》欲以6000万元向友德医公司增资,取得友德医公司10%的股权,再以6000万元受让友德医公司股东谷糠公司持有友德医公司10%的股权,原股东放弃受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额合计1.2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地产共计获得友德医公司20%的股权,友德医公司取得宜华地产巨额投资

六、2015年9月10日,深天地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2015-051号),载明“本次公司拟筹划收购李某某、宜华地产、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杜某和董某持有的友德医公司100%的股权。

七、2016年1月10日,就深天地公司收购友德医公司股权事项,李某、周某、张某、李某某四人分别出具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载明“李某某代李某持有友德医公司72.25%的股权,周祖斌代李某持有友德医公司12.75%的股权,该承诺书表面李某是友德医公司的实际股东,另行实际控制与华佗在线公司具有同类业务的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创建的网络医院等项目据为友德医公司所有,谋取本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造成公司利益损失。

裁判要点:

关于李某是否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首先,李某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原审查明,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某担任美谷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在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篡夺美谷佳公司的商业机会。

其次,李某对华佗在线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某对美谷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

第三,李某实施了损害华佗在线公司利益的行为。华佗在线公司于2014年1月已经获得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省二医系在与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德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后,转而与友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佗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根据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新民等资本方在经营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某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美谷佳公司股东会同意,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

据此,原判决认定李某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并无不当。

转载自:谈公司那些事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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