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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律师辩护工作有哪些?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4-05-22 14:57:11点击:272

一旦刑事案件触发,就要记住:律师介入越早越好,甚至对“(捕前辩护最为推崇。

尤其是想争取无罪辩护,不想留案底的人来说,黄金时间是在检方批准逮捕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里,律师的辩护意见最易被检方很大程度上采纳或接受,至少可以争取和检察官交换意见,因此在业内会形成一种认知,即批准逮捕与否是最大程度降低入刑风险,是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关键节点

不过,在这个时间段内,也是许多家属存在侥幸心理,或嫌疑人自身也没有意识到刑事法律风险,当然基于国内以往的司法和社会环境,也很容易形成在批准逮捕找熟人找关系,只有熟人”“关系没办法捞人的情况下,才想起来找律师

因此,大量的案件错过了绝佳的无罪辩护的时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律师面对的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在批准逮捕之后,那么在37天后,律师要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

 

第一步:会见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逮捕前辩护还是逮捕后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放第一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是完成必要的代理手续,例如让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模;二是向犯罪嫌疑人清楚了解第一手材料”:全部事实经过等。

我们律师必须要问犯罪嫌疑人三个首要的基本的问题,即办案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你觉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问你做了什么,律师没有义务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须注意)。此外,律师应该详细询问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并建议犯罪嫌疑人注意。

 

第二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我们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就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必须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向他解释清楚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律师不能冒着作伪证的法律风险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回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此后的询问,但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普法,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隐瞒,不是你做的不要蒙冤。

 

第三步:及时约见办案人员

因为案件信息不对称,很多案件的家属或当事人总是问律师:律师,这个案子到底什么情况?有没有机会无罪?有没有可能把人捞出来?甚至有的家属群情激奋,反而声讨律师无能,场面可谓惨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最早始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换言之,在侦查阶段时,辩护人是无法查看案件证据材料的。这导致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基本来自被逮捕人自己的陈述。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辩护人侦查阶段委托后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实践中极少有办案人员愿意透露案情的,几乎都只是告知涉嫌罪名而已。以上情况导致辩护人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和发表意见时缺少事实与证据的支持,意见受重视程度不高。

因此,在我们会见完当事人后,尽管困难重重,但也要必须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应该立即约见办案人员。律师约见办案人员,一是完成相应的手续,固定案件手续,例如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与函件;二是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律师约见办案人员,本身就是向办案机关表示本案有律师介入,提醒他们办案严格遵守程序。律师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既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也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案件可能存在无罪或轻罪的情形。不过,程序性的漏洞此时律师不易提出来,律师没有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程序的义务。

 

第四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我们律师完成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约见办案人员任务后,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逮捕后辩护的法律意见书针对的是批准逮捕后的案情,其目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意见影响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方向。

按照惯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案件必然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此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事实无罪事实轻罪为主要阐述方向,除非证据无罪证据轻罪属于侦查机关无法补充侦查到。许多律师过于急切,很容易通过法律意见书泄露律师辩护方向,律师客观上沦为第二侦查机员

 

第五步:申请取保候审

无论律师的取保候审是否有效,捕后都应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

按照惯例,侦查机关会驳回律师的申请,毕竟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难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过,这种申请取保候审也是提醒侦查机关关注本案件,并了解侦查机关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第六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则律师应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说逮捕前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逮捕后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则是建议检察院不予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或存疑释放,却成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路径。

律师应该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漏洞,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存在受害人,律师应该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建议刑事和解,从而增加不予羁押的可能性,并为此后申请不予起诉者缓刑判决做好准备。

 

第七步: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交了取保护审申请与羁押必要性申请如果都被驳回,这说明本案一定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较大的可能性要判处实刑。

此时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影响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构成哪种罪刑、犯罪嫌疑人存在从重还是从轻情由、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作用与“先后顺序”,都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该谈到的,也是律师重点关注的。能够说服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吸纳律师的一些意见,这已经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依旧“大有可为”,并不是一些人误以为的此时律师辩护无法展开只能茫然等待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

固然,此时律师依旧不能看到卷宗,但律师可以借用犯规嫌疑人的眼睛去“阅读”他的供述、“审核”与他有关的鉴定意见、“记录”办案机关所关心的侦查方向。

 

第八步:情绪管理

当事人从最初的被立案侦查和接受讯问,到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通常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的理解尚处于处于模糊之中,对自己是否被认定为犯罪或被长期羁押产生心理上的忐忑和疑惑,而随着被侦查机关依法宣布逮捕后,内心迅速遭到法律给予的极大的否定性评价,对即将面对长期的关押和与外界的隔离,心情沮丧、内心恐惧,案件走向心中更是飘忽不定。作为当事人家属面对亲人被关押,更是心情急躁,急于和受害人及家属沟通和解,表现为四处托人打听案情、疏通关系,甚至妨碍作证和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亦时而发生。

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步清晰,证据趋于完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争议焦点逐步显现,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慢慢从愤怒中舒缓,开始理性思考各方在案件中的过与失,并逐步愿意正面谈论案件事实。对自己受害的赔偿要求也逐步流露,并形成初步的心理标准,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或试探性的与当事人及家属谈判、协商。

 

对逮捕后侦查阶段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现状研究,为辩护律师规范化操作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思路和工作方法,侦查阶段并非辩护工作无可开展,而是大有作为,仅逮捕后侦查阶段就可总结出多种辩护方案,如何再结合逮捕前和逮捕中,即整个侦查阶段将是大有可为,必有可为的景象,律师是否处处显光辉,在于努力的广度和深度。鉴于水平有限,暂做浅显总结。

来源:律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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