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和观点 | 研究案件疑难法律问题的三步曲
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都面临大量的法律案件,其中不免有许多疑难问题。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研究案件疑难法律问题的思路。对于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或适用疑难法律的案件,研究法律是律师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基础工作和必备课程。在研究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时,其研究思路应当遵循以下三步:
第一步,研究法律
面对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应当首先基于案件事实查找、整理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切忌忽略成文法规范而直接查找案例。
1.民事案件。正确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有效处理案件的前提。曾经出现过法官因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当事人受到严重损害,自己也被判处渎职罪。渎职罪客观构成要件=渎职+严重后果+因果关系,按照法律来看,这个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因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当事人受到了严重损害,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如果律师办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则律师可能因专家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案件。刑事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且不断推陈出新。如有的犯罪行为在十年之前定性合同诈骗罪,但后来出台了相关立法解释将其定为诈骗罪,显然不能依照之前的规定进行定性。因此,作为一名刑事案件处理者,更应当自己研读最新法律,为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寻找最优解。
3.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而且行政法律规范因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存在众多规范不一的情况。一个比较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法律规范,就可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的立法机关和不同的法律位阶,甚至出现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
第二步,查找案例
查找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类似案例、学理观点。法律规范与类似案例、学理解释可以相互交叉、相互参考。遇到法律疑难问题,律师应当首先查找法律规范,再用案例来参核。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律师不要忘记了这个大前提。法律规范不断推陈出新,司法观点没有统一且在不断变化。在网络与资讯发达的今天,你可以找出支持你观点的很多案例,我也可以找出反对你观点的很多案例。遇到案件的法律问题,首先工作不是查找法律规范而是查找案例,这是非常低端的研究方法,只能是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律师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理论功底,学习和更新法律理论。例如,有的辩护律师根本不懂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不清楚其立法本意或者法律原理,辩护律师要么自己不举证,要么无意义的反对公诉机关举证,甚至对新的罪名处理走向一无所知,还是沿用旧观点。
第三步,咨询专家
实践才是最好的老师。在法律实践方面,如果单纯钻研理论往往难以寻找最恰当、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如果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指导,则往往会一阵见血、事半功倍。面对法律研究和律师行业不断精细化的分工,必须要适应时代,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如工程法领域的工程造价、医事法领域的医生首诊责任制和病例记录规定等专业信息。在研究法律和查找案例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提出疑难问题,再向相关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请教。根据专业律师的指点,承办律师然后结合法律、案例、案情再研究法律问题,最后形成自己的观点。
律师或者法律人的通病往往是自己办理了某个疑难案件(或重大案件)就自认是这方面案件(或这个领域)的专家,其权威不容其他律师挑战。三人行必有我师,更不要说时移世易、后浪推前浪了。因此,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要学会交流、沟通,实现信息传递和知识互增,从而为更专业的处理相关案件提供足够资源。当然,在承办律师咨询或者请教其他专业律师时,要避免以下几种情况:
1.事前不准备。咨询者事前没有做好信息准备也并未做好基础的调研,更没有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而完全依赖其他律师的全盘指点。如果这样咨询或者讨论,则无异于当事人咨询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他律师支付相应的报酬。
2.抬杠学艺。有部分咨询者往往在没有认真准备时拿出其他人的陈腐观点与专业律师抬杠。其根源在于咨询方式不当,讨论问题有其基本规则,最常见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3.求证心理。在这种求证心理主导下,咨询者往往想的是利用解答者的回答,合则用而不合则弃,让专业律师为自己背书,根源就是咨询动机不当,疑神疑鬼。
4.问题不聚焦。咨询者对问题没有很好的把握,缺少针对性,不能聚焦到重点。此时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泛泛而谈,找不到重点,甚至浪费大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