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新证据规则--你不得不注意的三个重要变化

作者:杨树英 发布时间:2020-08-09 18:57:47点击:470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新证据规则的修改对于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来说,理解和熟练掌握新证据规则并不是难事,不过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掉进新证据规则的“坑”中,严重的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在参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挑选了三个最可能导致当事人陷入错误的问题: 

  一、自认不利事实规则的变化 

  新证据规则中,对于不利事实的自认分为明确自认,拟制自认。要知道的是,在诉讼中一旦对不利事实进行了明确自认,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先前的自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这提醒我们的就是对事实一定要进行甄别和准确判断,不能摇摆不定、含糊其辞,尤其是对于案件中重要的并且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绝对不能再模棱两可。在庭审法官一再追问的情况下,如果再说“不知道”或“不清楚”,那么,新证据规则第四条正好是为你量身定做。

  当然,新证据规则在给当事人进行的事实认定加码、挖坑的同时,也不忘给律师挖坑,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代理人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一定要给当事人做一个完整的笔录,避免案件事实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否则,这面临的不仅仅是败诉,更可能收到当事人的投诉、退费、甚至索赔!如果真的对案件事实没有核实清楚,当庭无法回答的,建议庭后向法庭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的书面确认材料。

  

法条链接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二、虚假陈述惩罚规则的变化

  有人说:法庭是骗子的天堂。

  确实如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充当“骗子”。在法庭上任意辩论,甚至是虚假陈述,作伪证、造假文件等等,而不会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产生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不过,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过去式,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新证据规则下若再想“虚假陈述”,可不是单纯的道德谴责,面临的处罚可能是难以想象的,一旦被查实,你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证期限规则的变化 

  对于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来说,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超过举证期限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予以训诫与罚款。本次新的证据规则再次重申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的处罚规则,同时对于罚款的数额,新证据规则强调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二是导致诉讼延迟的程度;三是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在以往的罚款中,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全看法官的情绪而定,而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法院一般很少采取罚款措施。

  新的证据规则为法院进行罚款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考量,在某种程度上会促进法院对于逾期举证的处罚力度。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新证据规则实施切莫挑战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否则可能被罚的就是你。

  在现有的案例中,因逾期举证被罚款的最高数额是人民币50万元(来自甘肃高院的罚款)


  法条链接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除了上述几个点外,新证据规则全文共计100条,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多,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实务操作,都值得大家深入研究和学习,以避免掉进“坑”中。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10-67886206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