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和案例
庄和律师事务所吴明凤律师代理王某劳动仲裁案件成功分享
王某申请称:我于2023年2月20日入职某公司,2023年2月20日我在某公司做装修油工带班干活,至2023年10月17日,还拖欠我工资未结,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一、确认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支付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 115500 元。
某公司答辩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将该项目承包给了个人候某,并且与候某个人签订了油漆作业承包合同,王某是侯某自行雇佣的,受某管理、指派提供劳动的,其劳务费支付和工作的指派都是侯某与王某自行协商确定的,王某与侯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的劳务费侯某已经通过微信完全支付了,微信转账记录在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7日、2023年5月9日每日支付300元,也能证明其油漆工的劳务费为每日300元,综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劳务报酬已经由侯某完全支付。
经查:王某称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朋友侯某介绍,入职某公司北方创新中心项目(PDM),任油工领班职务,其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持有劳动合同,日工资标准为500元,实际没有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3年10月16日因公司辞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某称其工资标准入职时某公司员工侯某与其商定的,不清楚侯某的具体职务,侯某是其直属领导,向其安排工作,王某负责招录管理油工工人与油工参与施工、垫付日常开销(工人饭费、工资、工具的采购和维修),现场施工原材料是某公司提供的,日常的考勤是通过在微信群中打卡拍照的形式进行,王某向侯某请假。